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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5 16:52:44
近年来,关于全国性教育考试、职业考试试题泄露的爆炸性新闻,每年都有一两起。其他地方性、行业性考试试题泄露的事件,也屡有发生。每一桩试题泄露事件毫无例外都与暴利有关,出题人、保管人等等“自家人”靠山吃山,相关单位的监管漏洞百出。人们也许寄希望于法律为试题保密把关,然而法律对于试题泄露的处罚往往失之于宽,达不到足够的惩戒效果。
在2007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西安某作弊团伙进入考场拍摄试题,涉嫌构成“盗窃和泄漏***罪”,警方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立案(《中国教育报》2月7日)。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考试试题,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理应按照刑罚的上限予以处罚。但司法实践往往把泄露试题看得过轻,最终从轻处罚甚至不予追究。对于单位应负的监管责任的追究,更是闻所未闻。
考试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已经到了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的地步。然而,被公众呼吁了很久的《国家考试法》,只听楼梯响,一直不见人下来。没有专门法律的严格界定,单靠比照套用刑法中泄漏***等罪名的办法,显然无法解决国家考试实践中的很多现实复杂问题。比如,出现考题泄露,究竟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还是严重情节,单位将担负什么样的责任等等问题,都需要考试法给出一个规范的说法。
考试寄托了整个社会关于公平的梦想,试题泄露等问题将严重影响人们对于社会和谐与社会公正的感觉。去年底,人事部曾专门出来声明,2007年公务员考试试题没有泄露。人们为什么成了考试泄密的惊弓之鸟,个中原因耐人寻味。正是因为考试如此需要公正,依法从严治考势在必行。 (周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