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unix首页 | 论坛 | 博客
  • 博客访问: 693300
  • 博文数量: 463
  • 博客积分: 40000
  • 博客等级: 大将
  • 技术积分: 4580
  • 用 户 组: 普通用户
  • 注册时间: 2008-10-15 16:47
文章分类

全部博文(463)

文章存档

2011年(1)

2008年(462)

我的朋友

分类:

2008-10-15 16:52:44


9月21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由于考试试题外流,原定于9月22、23日举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中的临床执业医师和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推迟进行。就在几天前的9月18日,人事部也通过其官方网站宣布,刚刚结束的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试题泄密现象。(《成都商报》9月22日)

    近年来,关于全国性教育考试、职业考试试题泄露的爆炸性新闻,每年都有一两起。其他地方性、行业性考试试题泄露的事件,也屡有发生。每一桩试题泄露事件毫无例外都与暴利有关,出题人、保管人等等“自家人”靠山吃山,相关单位的监管漏洞百出。人们也许寄希望于法律为试题保密把关,然而法律对于试题泄露的处罚往往失之于宽,达不到足够的惩戒效果。

    在2007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西安某作弊团伙进入考场拍摄试题,涉嫌构成“盗窃和泄漏***罪”,警方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立案(《中国教育报》2月7日)。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犯有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考试试题,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理应按照刑罚的上限予以处罚。但司法实践往往把泄露试题看得过轻,最终从轻处罚甚至不予追究。对于单位应负的监管责任的追究,更是闻所未闻。

    考试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已经到了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的地步。然而,被公众呼吁了很久的《国家考试法》,只听楼梯响,一直不见人下来。没有专门法律的严格界定,单靠比照套用刑法中泄漏***等罪名的办法,显然无法解决国家考试实践中的很多现实复杂问题。比如,出现考题泄露,究竟属于特别严重的情节还是严重情节,单位将担负什么样的责任等等问题,都需要考试法给出一个规范的说法。

    考试寄托了整个社会关于公平的梦想,试题泄露等问题将严重影响人们对于社会和谐与社会公正的感觉。去年底,人事部曾专门出来声明,2007年公务员考试试题没有泄露。人们为什么成了考试泄密的惊弓之鸟,个中原因耐人寻味。正是因为考试如此需要公正,依法从严治考势在必行。 (周之南)


--------------------next---------------------

阅读(255) | 评论(0) | 转发(0) |
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