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讲过:家庭是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由于永宁纳西族第一类家庭内部并不包括夫与妻、父与子女的关系……不属于家庭的范畴。最早的家庭形态是那种夫妻共居一家的对偶家庭。我们不能同意这种观点。第一,他们引马克思、恩格斯的那一段话时,没有考虑其前后的意思。事实上,转了马克思、恩格斯就在那段话之前的话:“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即家庭是“一开始就纳入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三种关系”。就在那段话之后又说: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家庭便成为(德国除外)从属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当时虽然还未清楚地了”认识到人类经历过五种家庭形态的发展阶段,但已经明确地指出了家庭是人类最初“唯一的社会关系”,这个“唯一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后来才变为“从属的关系”。大量民族学的材料证明,从血缘家庭到氏族形成之后,家庭的确经历了一个从“唯一的社会关系”,演变为“从属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依附于氏族的对偶家庭,正是一种从属的社会关系,决不是最初的家庭形式,只有血缘家庭,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第一个家庭形式的定义。
仅有夫妻、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家庭,只是个体小家庭的模式。马克思、恩格斯和摩尔根早就建立起五种顺序相承的家庭形态发展的理论;不同的家庭形态,其家庭结构、亲属关系是各不相同的。国内外民族学调查材料证明,他们的理论基本上是正确的。在血缘家庭中,只限制不同代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普那路亚家庭中,进一步限制亲兄弟姐妹间的婚配。这两者都可以说是一种集团家庭。对偶家庭尤其是从妻居和从夫居的对偶家庭,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相婚配的基础之上的个体家庭。在对偶婚的初期,由于夫妻关系很不巩固,容易解除,双方都各自居住母家,属于自己母亲氏族的成员,只是在夜晚通过丈夫拜访妻子的形式过偶居生活,这时的对偶家庭,苏联学者称做“分居式的对偶家庭” 。
只有到了对偶婚的中期,即母系氏族制的繁荣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女方生产生活上的需要,男子才离开自己的氏族,移居妻子家中,这时的对偶家庭是母系对偶家庭。后来,随着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增强,开始出现女嫁男娶,妻方居住的对偶婚就逐渐演变为夫方居住的对偶婚,这是对偶婚的晚期形态,母系对偶家庭演变为父系对偶家庭 。由此可见,说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家庭因不包括夫与妻、父与子女的关系就不属于家庭的范畴的观点,是不能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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