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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6 13:15:55

快递公司应按保价额赔偿损失
  11月初,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王先生向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今年9月15日下午,他在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办事处(以下简称佳吉公司临泉路办事处)快递一部侨兴牌手机到湖北荆州沙市关沮乡办事处,为了安全起见,王先生按照500元的保价额缴纳了保价费。9月23日,货物送达,收货人当场打开包装盒,发现手机没有了,包装盒里只留下一副耳机。
王先生告诉记者,在货物丢失的当天(9月23日),他就找佳吉公司临泉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反映此事。之后的20多天里,他多次找该办事处的两位经理交涉,均被告知手机丢失应该由王先生自己负责,公司不予赔偿。
“当时佳吉公司临泉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是说手机不能寄,但是后来他们收了我的货,并且按500元的货物价值收了保价费,让我在发货单上写是快运电器。之后工作人员一再说,货是不会丢失的,请我放心。现在手机丢了,他们又来推卸责任。”王先生说。 临泉路办事处周经理承认王先生交了保价费,但当时手机是消费者自己包装的,工作人员没有拆开验货,所以不能确定消费者的包装盒里是否装有手机。周经理表示,该办事处不能按照500元的保价额来赔偿,为了解决纠纷,愿意给消费者150元的补偿。
王先生表示,他是用透明胶带封装手机盒子的,他人是可以打开盒子拿走手机后再用透明胶带封装回去的。王先生认为,既然交了保价费,快递公司就应该按照保价额进行赔偿,否则保价服务就失去意义了。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费军芳在受理这起投诉后认为,消费者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并且选择了保价服务,当快递公司将货物交给收件人时出现货物丢失的情况,快递公司应该按照保价额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快递公司没有验货的责任不在消费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省去了某一个工作环节,出现货物丢失的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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