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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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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25 15: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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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篇关于保护传统知识的文章,谈到:“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受保护的知识一般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既不享有专有权也未保密而处于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里的知识,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自由使用(1)。因此,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绝大多数传统知识正是这种公有领域里的知识,人人可以自由使用,因而出现了这种情况:他人未经许可,获得并利用社区的传统知识或含有传统知识的生物遗传资源完成新的发明并获取知识产权,而没有给持有这些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的社区以任何利益分享;更有甚者,有的公司(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或其他机构利用其在资金、技术方面的优势和传统知识传播方式(主要是口头传播)的限制,谋求将某些社区公有的传统知识私有化,即主张知识产权,进而限制原传统知识持有者的使用。例如,长期以来在印度一直作为天然药品和杀虫剂使用的Neem树油却被美国W.R.Grace公司在1994年取得欧洲专利(2)、墨西哥农民历代相传的黄豆品种却被美国POD-NERS 公司于1999年取得美国专利并使墨西哥的黄豆出口美国受阻(3)等。在我国,曾有关于美国孟山都(Monsanto)公司于2000年将中国的一种大豆品种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报道[1]。有的外国机构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拍摄少数民族的服饰、歌舞等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并声称享有版权,而这些少数民族及其表演者却未能获得应有的利益。”(原文见《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初探》 朱雪忠)
  这几年国内出现的传统知识被国外一些机构或个人抢注专利的不少,几代甚至几十代人一直使用的经验方法或流程,突然别人申请了专利,需要别人授权才可能使用,否则就是侵权!
  为尽可能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国际国内的一些组织和**通过公约或者法规来进行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不过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所有形式的传统知识显然是行不通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只能保护传统知识的某些方面。
  笔者对知识产权不专业,怎么保护不太清楚,不过觉得既然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只能保护传统能够知识的某些方面,那么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就是可以申请的了。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对于申请了保护范围之外的人应该算作精明,虽然在人们的传统思维中,会认为这些人很无赖或者无耻。

完整内容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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