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IT职场
2009-04-22 16:46:13
本案中,朱某等人雖然以秘密的方式進入廢舊鋼材的出售公司,並在該公司的電子秤上安裝遙控信號接受器,但這一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的著手實施階段,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通過安裝遙控接受裝置的行為本身獲取非法利益。因此,犯罪嫌疑人的這一行為只能認為是為實施犯罪所進行的犯罪預備。
案情:朱某從事廢舊鋼材收購業務,為獲取非法利益,他夥同徐某等人預謀採用在地上安裝控制器遙控減少稱重的方法非法獲取利益。 2007年8月的一天,朱某來到江蘇省南通市金潤鋼管製造有限公司,達成收購廢舊鋼材的業務,當夜,由徐某偷偷潛入該公司,在地磅秤上安裝了遙控信號接收器。 2007年8月至9月間,朱某夥同徐某等人先後四次至該公司收購廢鋼管頭,在收購過程中通過遙控器控制地磅稱重數據,使地磅秤顯示儀表顯示值減少,以非法佔有該公司廢鋼材,共計非法佔有該公司廢鋼材15.50噸,合計價值人民幣4.03萬元。同年10月30日,朱某等人再次作案時,案發被抓獲。
意見認為,朱某等人的行為涉嫌詐騙罪。本案的犯罪對像是廢鋼材,儘管被告人朱某等人的行為在地磅上安裝遙控器、用遙控器控制稱重是秘密進行的,但該行為並未產生犯罪對象佔有關係的改變,其目的是為了實施欺詐。其後也正是通過遙控磅秤控制地磅稱重數據,使被害人對一車廢鋼材的重量產生錯誤認識,並基於該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犯罪嫌疑人非法佔有財物最終是通過詐騙的手段而非秘密竊取的手段,因此,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詐騙罪。
分歧意見:本案就朱某等人的行為涉嫌盜竊罪還是詐騙罪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朱某等人的行為涉嫌盜竊罪。因為朱某夥同他人利用偷裝在電子磅秤上的遙控裝置,使電子磅秤發生計量錯誤,欲在不為財物保管者———司秤員知曉的情況下,從該廠多拉走15.50噸廢鋼,是以科技手段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詐騙罪和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取得財產的犯罪可分為:違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財產的犯罪與基於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犯罪。盜竊罪屬於前者;詐騙罪屬於後者。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受騙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處分行為的有無,劃定了詐騙犯罪與盜竊犯罪的界限。在行為人的欺騙之下,財物所有者、保管者基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自己處分財物,將財物“自願”交給不法行為人的,屬於詐騙。如果是行為人在財物所有者、保管者根本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願,秘密將財物從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轉移到自己控制下,則是盜竊。盜竊和詐騙手段中均具有財物所有者、保管者不知情的特徵,但兩者的含義不相同。盜竊的不知情,是指對竊取行為沒有察覺,盜竊是一種單方行為。詐騙的不知情是指財物所有者、保管者因被欺騙而對行為性質不知情,詐騙是一種雙方行為,依賴於財物所有者、保管者受騙而處分財物。
本案中,既有秘密竊取的成分,又有欺騙的成分。朱某等人事先在地磅上秘密安裝遙控信號接受器,正是為了使地磅的顯示按其意願得到改變,而與此相對應的,就是為了使出售廢舊鋼材的公司操作人員在受騙的前提下,誤認為過磅所得的讀數就是真實的結算數據。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的行為所表現出的僅為“騙”而非“竊”。本案是犯罪分子用秘密的手段在磅秤上動了手腳,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交付了財物,犯罪分子竊取財物的手段是欺騙,應當是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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