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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1 23:02:39

我們需要讓人信服的徵信系統

央行副行長蘇寧日前表示, “徵信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已初步成形,即將進入徵求意見階段,國務院法制辦也將“徵信管理條例”列入了2009年的年一類立法計劃中,徵信立法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 “上海證券報” 3月22日)

當前,我國已經為1400多萬戶企業和6億多自然人建立了個人信用檔案,涉及面之大,範圍之廣已深刻影響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保證系統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社會各界關心的大事。

目前我國個人仍停留在的“單方記錄”階段,只由銀行等部門單方形成,而缺乏公眾的參與。也就是說,這個系統只從銀行,電信部門等單位採集資料,而不會去核實資料的真實性。銀行等部門什麼時候把客戶記錄在案,拉進信用黑名單了,也不會提醒一下。這種明顯缺乏公眾參與和監督的徵信系統,很難讓人信服。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某網聯合進行的一項在線調查顯示, 33.1 %的人表示對個人信用檔案的作用不了解, 69.7 %的人不太清楚什麼行為屬於不良信用信息並會被列入個人信用檔案, 93.4 %的人認為對於即將成為“黑戶”的客戶,銀行有責任提前告知, 83.9 %的人表示最擔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列入“黑名單” 。

以手機欠費行為為例。 2007年年初,央行和信息產業部達成協議,同意電信用戶繳費信息接入個人系統,此舉意味著,手機欠費記錄作為不良信用信息,進入到銀行的個人信用檔案。不能否認當前有一部份用戶存在惡意欠費行為,但同樣也不能否認,各地不時發生的一些糾紛是由於電信,移動部門服務不到位,計時計價不准而引起的。 2006年曾有全國政協委員估算出,全國每年產生的電信欺詐性收費高達70億元以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銀行只聽取電信,移動等部門的“一面之詞” ,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將欠費行為視為失信,把過錯全推到用戶身上,並作為“污點”記入個人檔案,並且在事先也不盡到告知義務,顯然有失公平。

在一個信用體系很健全的國家,信用檔案的作用日顯突出,對個人發展至關重要。人們之所以要求銀行履行告知義務,是因為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的法官。個人徵信系統不能由銀行單方面說了算,更不能由某些壟斷企業和單位說了算。銀行作為經營者應該承擔起更多的提醒信用風險的社會責任,在將不良記錄提供給徵信系統前,應該建立善意確認制度,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當事,給當事人提供異議和申辯的機會與渠道。同時,當事人對銀行的認定不服的,還應賦予當事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爭議的權利。而這也是國外通行的一種慣例。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李曙光指出, “在國外,如果一個人的非信用行為即將被列入黑名單,一般會有2 〜 3次通知,以確認這個信息是否真實。 “顯然,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銀行個人徵信系統的公正性,這樣的個人征服檔案才能讓人信服,從而真正有助建立一個誠信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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