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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2 12:13:49

運用科技偵查職務犯罪應把握五項原則
■趙東平凌耀波

編者按當前,科學技術對我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如何讓科學技術,包括科技手段與科技設備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有機結合,從而發揮最大效力,是實踐中有待深入探討的一項課題。

偵查,作為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為了查明犯罪事實、獲取確實、充分的證據。面對日益高超的犯罪手段和方法,必須與時俱進,及時引入先進科學技術,才能不斷提高偵查水平,依法公正、客觀地開展偵查活動,順利完成偵查任務。與一般偵查工作相比,我國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也需依賴科學技術的運用。自從恢復重建以來,檢察機關一直重視科學技術在職務犯罪偵查中的應用,不斷引入先進設備,拓展應用方式,努力提升偵查工作的科技含量,為成功查辦各種職務犯罪案件提供了強有力的幫助。偵查技術已經成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

但是,由於科學技術的使用講求嚴謹,有自身獨特的程序和要求,因此,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偵查技術要充分發揮輔助偵查、提供破案線索、指引偵查方向、尋找固定證據的重要作用,檢察機關必須結合法律規定和內部製度,按照符合職務犯罪偵查特殊要求的規則進行。從檢察工作實踐來看,目前,職務犯罪偵查技術的運用應當把握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的原則,是指科學技術在偵查工作中運用時,必須遵守法定程序和檢察機關內部的相關規定,不能擅自超越,隨意使用。

1.偵查技術的啟動合法。由於偵查中使用的科學技術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特性,為了慎重、正確使用,我國法律法規對每一項偵查技術的應用啟動,都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進行勘驗、檢查,應當持有檢察長簽發的勘查證。因此,在需要應用偵查照相、錄音、錄像技術進行勘驗、檢查時,就必須先取得檢察長的同意,偵查人員不能擅自決定勘驗、檢查,自然也不能擅自決定採取偵查技術手段。

2.偵查技術的運用程序合法。偵查技術工作作為解決案件中有關偵查線索和收集證據問題的專門工作,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依據來源於刑事訴訟法。因此,偵查技術部門提供的各種線索和證據,不僅應當具有科學性,而且應當具有合法性。技術人員在收集線索、獲取證據等辦案活動中,都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據此,鑑定時,偵查人員必須提交原始材料,如果提交材料系複製或虛假的,則此鑑定結論無效。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不被法律所承認,是無效的。例如,運用文件檢驗技術查證票據真偽,已成為偵查中常用的技術手段,但如未按法定程序收集檢材、樣本有疏漏、檢驗鑑定過程不科學,則可能導致或者結論具有或然性,難以為偵查決策服務,或者結論正確,但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法成為法定證據,進入訴訟。

3.偵查技術結論的審查合法。科學技術是客觀、公正的,但採用科學技術手段的人卻具有主觀性,因此,為了確保偵查技術結論的準確、科學,真正發揮作用,防止出現偵查技術結論錯誤導致的冤假錯案,法律對偵查人員採用偵查技術手段在偵查中獲取的結論,從程序和方法上都提出較為詳細的要求。在審查證據時要嚴格執行法律的有關規定,保證偵查部門在查明案件事實時獲得有法律效力的科學證據。

二、實事求是、忠於科學

在偵查中應用科學技術時,其運行結果既不受人們的主觀意誌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們的設想軌跡,而是依其自身規律得出科學結論,因此,偵查人員對待科學技術的應用應當持實事求是的態度,自覺接受科學結論。

1.堅決杜絕經驗主義。科學是事物客觀規律性的概括和總結,任何技術手段都是在科學原理的指導下應用的。偵查技術工作中採用的方法不能沒有科學依據,也不能只以極少數人在生活和工作中的個人經驗為依據,要堅決杜絕主觀主義和經驗主義,尊重科學,相信科學。如果其他人重複利用某種經驗不能得出相同結果,那麼,這種經驗就不能認為是科學的。對待經驗,應當特別慎重。科學技術不能以某種經驗作為結論的依據。

2.必須採用成熟技術。為了提高偵查的效率和質量,偵查技術工作中採用的方法也不能是正處在研究、探討、試驗階段的方法,因為這樣的方法尚未最後被認可,還不能認為在科學上是可靠的,而且因為無法得到驗證,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科學性,不能成為法定證據。偵查技術必須使用成熟的、公認的和可靠的科學手段和方法為理論依據。如技術,因其採用方法、獲得結論的科學性沒有得到充分驗證,因而不能引入偵查中使用。

3.依據科學規範操作。在偵查技術使用過程中,偵查人員應自覺遵守各種操作規程和規定,絕不能粗枝大葉,掉以輕心。任何違背科學的認識和行動,都必然在工作中造成錯誤,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對於按照科學規範操作得出的結論,偵查技術人員必須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堅持以所見事實為依據作出鑑定結論,切忌先入為主,避免主觀臆斷,防止受主觀影響,或者懷疑一切,對與先前判斷不一致的結論持否定態度。當然,對科學技術結論可以懷疑,可以進行多次驗證、補充鑑定、重新鑑定,但對已經多方驗證、符合客觀實際的結論,不應毫無根據地進行排斥,而應尊重科學,相信科學,利用科學技術結論推進偵查工作正確開展,確保案件質量。

三、靈活運用,講求謀略

偵查技術有多種手段,在應用時應當注意根據不同案件要求,適時適勢,靈活運用,以形成合力,發揮系統功效,確保偵查工作順利開展。偵查實踐中,為了實現此目的,一般應遵循“三個結合”要求。

1.人技結合。在偵查中應用科學技術時,不能迷信技術、依賴技術,而應遵循人技結合原則,將偵查人員的主觀能動性與科學技術的客觀性結合起來,方能取得偵查對抗的勝利。

“人技結合”體現為四個方面:一是偵查人員對個案中應用偵查技術的選擇。由於每一個案件情況不同,需要應用的偵查技術種類不同、時機不同、範圍不同,因此,偵查人員首先應當在對案情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明確選擇何時採用何技術解決何種問題,技術手段的選擇錯誤,將從根本上導致案件偵查方向的偏差。二是偵查人員對偵查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個案偵查中,並非只採用一種偵查技術即可解決問題,有時既需要多種偵查技術手段的綜合運用,也需要與其他偵查方法的配合,此時,偵查人員便應根據對各種偵查技術的了解,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將多種偵查技術手段和偵查方法集中加以應用,組建個案偵查技術系統,多角度地全面突破案件。三是偵查人員對偵查技術應用中發生問題的成功處置。案件偵查工作呈現不斷變化狀態,因此,偵查技術在應用中,常常會出現未曾預料到的各種各樣問題,而技術裝備作為客觀物體,無法自行解決,這時便需要偵查人員運用智慧進行解決。四是及時邀請專業技術人員的介入。對於一些特殊案件,單憑偵查人員的認知能力無法解決其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此時便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介入偵查,解決專門性問題,幫助提供偵查線索。如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

2.公秘結合。偵查技術的運用應當講究公秘結合,即不僅在公開調查取證時使用,而且在開展秘密偵查時也能結合偵查技術的特點,靈活加以運用,以充分發揮偵查技術的功效。要敢於創新,大膽以秘密方式使用偵查技術,尤其是視聽技術的運用,糾正有些偵查部門將視聽資料與技術偵查混為一談的錯誤認識,對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後繼續實施的犯罪行為和反偵查活動、由證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場時犯罪嫌疑人發生的犯罪行為和反偵查活動等,通過採取視聽技術,及時發現線索,獲取證據。

3.謀技結合。偵查技術的出現,能夠為偵查謀略增添新的內容;偵查謀略的介入,能夠使偵查技術的功能得到更好發揮,因此,偵查人員在運用偵查技術時,不能機械、僵化,而應靈活、機動,講求謀略,使二者互相配合,巧妙發揮偵查技術的作用;在運用偵查謀略時,借助偵查技術揚己之長,擊敵之短,順利完成偵查任務。

謀技結合在偵查工作中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謀略配合偵查技術運用。即在採用偵查技術時注意使用謀略,以便最大限度地發揮偵查技術的作用。如偵查人員實施化裝偵查接觸包工頭,進行秘密錄音,獲取其行賄的言詞資料。二是偵查技術配合謀略運用。即針對偵查技術在偵查中應用獲得的成果,專門設計偵查謀略,突破案件。

四、及時轉化,形成證據

偵查技術主要目的在於獲取偵查線索和證據,但因偵查技術與司法鑑定工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偵查人員在應用偵查技術時,應當保持敏感性,及時發現、轉化、固定證據,從而節約偵查資源,提高偵查效率,為下一步工作的開展提供便利。為此,偵查人員應重點把握以下內容:

1.樹立證據意識。偵查人員應當具備強烈的證據意識,熟悉七種證據的特點、要求,對應用偵查技術時所獲取的結果能夠迅速作出判斷,確定其是否屬於證據形式之一,能否成為具有法定意義的證據。

2.把握轉化時機。偵查人員一旦確認了偵查技術所取得的結論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便要注意把握證據轉化時機,及時做好證據轉化工作,使偵查技術結論具備法律效力,能夠作為證據用於後續訴訟進程。如偵查人員運用查賬技術發現賬目中的可疑現像後,應及時聘請或指派具有司法會計鑑定資格的人員對會計資料進行檢驗,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鑑定書,作為鑑定結論證據。

3.確保證據效力。偵查人員在運用偵查技術過程中,發現獲取的結論可能成為證據時,應當提高警惕,注意保存相關材料,為下一步的證據轉化奠定基礎。如前文所述將查賬結論轉化為司法會計鑑定結論的情形中,偵查人員在意識到查賬結論可轉化為證據時,應當立即封存賬目資料,保持原貌,防止因資料缺損而影響司法會計鑑定結論的正確製作。

五、嚴格保密,注意影響

偵查技術應用的過程、手段和結果都應當予以保密。保守機密是偵查技術工作必須遵守的重要原則。違反保密原則將使偵查技術工作遭受損害,阻礙偵查工作的深入開展。偵查技術應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應用的偵查技術手段保密。偵查技術工作與司法鑑定是有區別的,因鑑定結論是法定證據,故司法鑑定採用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均應公開,供訴訟參與各方查閱、評判,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而偵查技術是在偵查過程中運用的一種手段,屬於內部工作,因此不必公開。二是應用偵查技術的過程保密。偵查人員為了配合調查、訊問工作開展,可以使用偵查技術結論,但不能將偵查技術的使用過程隨意公開,以免洩露偵查工作秘密,特別是一些秘密狀態下使用的偵查技術過程。三是偵查技術應用中獲取的結論系國家機密或當事人的隱私等需要保密。對於與案件有關的,在保密情況下將其服務於訴訟;對於與案件無關的,盡快銷毀相關資料,以免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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