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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6 12:52:30

牙醫無罪-植牙時未先移除舊植體
在台中縣開業的鄭姓牙醫師,兩年多前為一名外籍男子植牙時,在病患的牙齦上植入兩次人工植體,導致患者疼痛不堪,引發被害人不滿,對鄭某提出告訴,案經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鄭某植入的植體,分別是臨時與永久性的,並無重複,判處牙醫師無罪。

這名加拿大籍男子,兩年前的六月間,到清水鎮這間診所看診,希望美化門面,以便年底返回加拿大結婚。

判決書指出,鄭某(四十四歲)在為告訴人時,第一次將人工植體植入患者右上側的門牙,卻一個失手,導致植體插入牙齦時角度不好,迫使他必須重做一次,沒料到,鄭某竟又將第二根植體直接植入患者牙齦,沒有將第一根拔出。

被害男子說,他在進行這項植牙手術後,就覺得很不舒服,後來植體還突出牙床,害得他門牙受傷,但鄭某不承認錯誤,反說他裝的一根是永久植體、一根為臨時植體,臨時的以後會拿出來,且疼痛是因為使用不當所引起。被告只好再到另一間醫院看診,並將兩根植體都拔除。

鄭某則告訴檢方,他幫患者植入的兩根人工植體,第一根是臨時的、只是放在牙槽,第二根才是永久使用的,兩根植體並沒有重複植入同一個地方,也沒有向患者另外收費,一切都是依照專業程序進行,並無疏失。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找來植體製造商詢問,確認其中一根植體確實是臨時使用的,並確認兩根植體植入的位置沒有重複,再考量其他專業意見,認為人工植體植入的角度,不一定要位於正中間,確認鄭某沒有疏失,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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