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設施損壞誰負責?
目前,房屋的租賃市場隨著經濟的發展也十分紅火,租房子已經不僅僅是買不起房子人的專利,許多崇尚新生活方式的單身白領不願意當上“房奴”,就利用租來的房子來過快樂的單身生活;還有許多外地來哈工作的人員為了解決在哈臨時的居住問題也紛紛租房子居住。這些人租住的房屋一般都是要求家電和家具齊全,環境好等。雖然租房子給人的感覺不像買房子那麼多的麻煩,但還是有很多法律關係在其中的。
租房後家電損壞
剛剛從上海公司總部派來的職員,2008年租了一間離公司辦公室很近的精裝房,房子裡有彩電、冰箱、空調等家用電器。在簽訂租房協議時,郭先生檢查過房子內的家電都能正常使用。並在協議中註明電器自然損壞由房主負責維修、更換。
但居住兩個月後,突然發現電視有黑屏現象;冰箱噪聲也很大,並且製冷效果也非常不好。但在要求房主王先生對已壞電器維修更換時,王先生則認為這些電器並非自然損壞,而是郭先生使用不當導致的結果,並要求郭先生對家電損壞賠償。
認為,房子內的家電均為二手貨,質量難免存在問題。本應由王先生維修、更換的家電到如今卻要自己“埋單”。這個問題讓她苦惱萬分。
律師認為,這起糾紛的關鍵是確定家電出現問題的原因,由於這些家電本身為二手的,容易出現問題,因此,對於上述情況的出現,首先應當推定為郭先生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的問題,對於王先生認為“這些電器並非自然損壞,而是使用不當導致的結果”,其負舉證責任,如其不能證明,應當按照租房協議的約定及時履行對家電的維修義務,以保證郭先生正常使用。
依據《合同法》第218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該法第219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房子周邊噪聲大
同樣是從外地來工作的公司職員,他租住的房屋是在某大學附近,他對中介公司要求這間房子必須有安靜的環境,因為他神經衰弱,很怕休息不好。那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答應了他的條件,並按照他的要求很快就找到了一間,魏先生也一次付清半年租金6000元。
入住幾天后他才發現,所靠近市場,白天晚上都有大批商販叫賣,噪聲非常大,嚴重影響到他的休息。當他找到房主要求退還租金搬離此地時,房主卻稱房子周邊環境問題不屬於房子本身問題。他的房子沒有任何問題,不應退還租金。
律師認為,如果先生在用上述房屋之前並不知道“所租房子靠近市場,每天會有大批商販叫賣,噪聲非常大”這一實際情況,而房主也沒有向魏先生告知租用房屋周圍的環境,那麼,可以認定房主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時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實,同時也違背了《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魏先生有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並要求房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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