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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15:57:21

  一、预测背景

  2009年大纲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的变化。虽然证券法由调整到商法,但是大纲和教材没有任何变化。新增考点主要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的监管、保险公司的整顿、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权利)。

  二、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

  2004年51分,2005年45分,2006年51分,2007年46分,2008年26分。

  三、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商法遵循常规应50分左右。

  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15分;2004年32分;2005年22分;2006年37分;2007年30分,2008年12分。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遵循常规应30分左右。

  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股权转让等原理和法律规定,并能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以下为《公司法》常考点和重点:

  1、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以下部分均为《公司法》法条)第13条;

  2、转投资:第15条;

  3、公司对外担保:第16条;

  4、公司人格否认:第20条;

  5、股东大会决议:第22条;

  6、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第26、27、28、31条;

  7、股东知情权及其保障:第34、98条;

  8、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第35条;

  9、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第36条;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第40、41条;

  1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第45条;

  1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扩大;

  13、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第58-64条;

  1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2条;

  15、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6、股份的继承:第76条;

  17、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第81、84条;

  18、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第94条;

  19、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第101条;

  2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21、累计投票制:第106条;

  22、上市公司特殊事项的表决权:第122条;

  23、董事会秘书、关联董事表决权回避:第124、125条;

  24、股份回购及处理:第143条;

  2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忠诚义务:第149、152条;

  26、股东派生诉讼:第152条;

  27、税后利润分配:第167条;

  28、司法解散:第183条。

合伙企业法

  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2分;2004年0分;2005年1分;2006年4分;2007年5分;2008年6分。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遵循常规应5分左右。

  理解:合伙企业设立条件、财产性质、业务执行、入伙退伙等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财产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特殊法律规则等,并能运用这些原理和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以下为《合伙企业法》常考点和重点法条:

  1、普通合伙人的条件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

  2、合伙的类型,关联考点合伙的出资、合伙事务的执行、责任承担、退伙的规定。重要法条第2、16、55、57-64、68-72、107条;

  3、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第48、49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

  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1分;2004年2分;2005年1分;2006年0分;2007年1分;2008年0分。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遵循常规应1分左右。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则,并能对独资企业设立和经营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后果作出认定。

  以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常考点和重点法条:

  1、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第2条;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第8条;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及其法律效力:第13条;

  4、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第14条;

  5、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第18条;

  6、其他重点法条:第20、27、28、43条。

外商投资企业法

  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1分;2004年3分;2005年0分;2006年0分;2007年0分;2008年2分。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遵循常规应1分左右。

  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企业法律性质和法律规范的差异。

  以下为《外资企业法》常考点和重点法条:

  1、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第2条;

  2、外资企业所需物质的购买:第15条;

  3、外资企业的保险:第16条;

  4、外资企业的清算:读67-78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常考点与重点法条: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第3-5条;

  2、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19-23条;

  3、外资企业各出资方式的条件:第26、27条;

  4、其他重点法条:第10、42、48、61、92条。

企业破产法

  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2分;2004年1分;2005年3分;2006年3分;2007年4分;2008年2分。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遵循常规应3分左右。

  理解并记忆: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和各程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大程序的主要规则。

  以下为《破产法》常考点与重点法条:

  1、破产法适用范围:第2条;

  2、管理人制度:第3条;

  3、债权人自治:第22、68条;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第31、33条;

  5、共益债务:第42、43条;

  6、其他重点法条:第5、7、12、18、19、20、21、24、31、100、119、132条。

票据法

  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7分;2004年3分;2005年4分;2006年3分;2007年3分;2008年3分。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遵循常规应3分左右。

  理解: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方法,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票据行为的特征;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原理及其适用;本票、支票与汇票相互之间的区别。

  以下为《票据法》常考点与重点法条:

  1、票据的权利:第4条;

  2、票据取得的原因:第10、11条;

  3、票据的伪造、变造、抗辩;第13、14条;

  4、汇票记载事项:第22、23、24条;

  5、其他重点法条:第2、6、8、9、17、18、23、34、、61、73、90、91、97条。

证券法

  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3分;2004年5分;2005年5分;2006年2分;2007年2分,2008年8分。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遵循常规应该在5分左右。

  理解: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市场流程和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能和作用。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 发行公告 发行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发行方式 证券承销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般规定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其他受禁止行为) 股票上市 债券上市 信息公开制度

  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证券法》第3、39、42、46、47、54、55、65、66、90-97等。

保险法

  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4分;2004年3分;2005年8分;2006年3分;2007年4分,2008年3分。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由于《保险法》在2009年最新修订,预计2009年司法考试会着重考察最新变动考点,并有可能达到7分左右。

  一、保险法概论

  保险的要素(危险的存在  多数人参加保险  补偿或给付)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自愿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三、保险合同分论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事故的处理

  四、保险业法律制度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限制)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的特征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整顿  保险公司的接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的权利)

海商法

  历年司法考试考查统计:2003年1分;2004年6分;2005年3分;2006年3分;2007年0分;2008年0分。

  2009年司法考试预测:遵循常规应2分左右。

  提示:海商法全面理解难度较大,分值也较低,可以有选择的放弃。

  理解:海商法的适用范围,船舶物权的各种类型及其相互之间的效力顺序,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各自的责任,船舶碰撞的赔偿原则,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与承担规则,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海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以下为重点法条:

  1、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

  2、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事由:第46、51条;

  3、 其他常考法条:第26、29、53、179、180、183、262、270、271、2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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