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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3 15:28:29

 

2005年1月12日,段某租用郭某的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由郭某驾驶并搭载段某从成都前往四川南充办事,郭的妻子也随车同行。在当天返回途中,段某自愿替郭某开车,22时25分,该车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和边坡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路产受损、郭某十级伤残、郭的妻子为一般伤害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段某在高速路上行驶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责,乘车人郭某及其妻子不负事故责任。

一位说:事故发生时,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实施,郭某没有为机动车购买保险,因此谁来为事故埋单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协商不成,段某与郭某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经查明段某在租用郭某车辆过程中,是自愿与郭某交替开车,因此双方并不形成委托驾驶关系;郭某没有为机动车购买保险不能成为减轻段某赔偿责任的理由;郭的妻子乘坐该车是否取得段某的同意,与本案无关。法院认为段某驾车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郭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出租人,在夜间高速路上,轻易将车辆交给段某驾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搭车人郭的妻子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段某承担损失的60%、郭某承担40%。即,段某扣除其已赔付的8000元外,还要分别赔偿郭某夫妻俩43496.68元和1047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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