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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9 17:13:45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已登记的人员中,有些人员已交流到其他非参公事业单位或企业任职,还有一些人员辞职经商,如何统计?
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
此次统计数据的截止时间是今年10月31日,在此日期之前交流到企事业单位或辞去公职的人员,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二、新录用的人员如何统计?
新录用的暂缓登记的人员,截止10月底试用期仍未满、未予以登记的,统计在“暂缓登记人员”栏。
新录用的暂缓登记的人员,截止10月底试用期已满,已予以登记的人员,按照登记后的职务层次统计;试用期已满,但尚未予以登记或正在登记审批过程中的人员,仍然统计在“暂缓登记人员”栏。
三、公务员登记后,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动,如何统计?
公务员登记后,截止10月底职务已经发生变动,但未调出本单位工作的,按照截止10月底的职务层次统计。
公务员登记后,10月底以前调外单位工作的,本单位不再统计,由新单位负责统计;10月底以后调外单位工作的,仍由原单位负责统计,新单位不统计。
四、下属独立的、未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员登记时,回本单位进行了公务员登记,但登记后,仍回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在机关担任职务,如何统计?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不在公务员岗位工作,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因此也不列入此次统计范围。
五、已经按公务员工资套改,但并没有正式明确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如何统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统计范围。
六、在本单位担任职务,在其他事业单位还担任高一级别的职务,如何统计?
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予以登记的,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
根据这一规定予以登记的,列入统计范围,“职务层次”按照所登记的职务层次填写;未予登记的,不列入统计范围。
七、从企事业单位调任本单位担任县处级或乡科级职务的,如何统计?
已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务员登记的,列入统计范围;尚未登记的,不列入统计范围。
八、行政机关干部调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其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如何统计?
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规定,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已经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
九、没有明确职务的(如,军转干部、调入人员,以及改制企业领导返回机关),如何统计?
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务员登记后,再按照所登记的职务层次统计。如果尚未明确职务并尚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不列入统计范围。
十、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如何统计?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试用期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在试用期间,均暂缓登记。因此,在统计时,统计在“暂缓登记人员栏”;试用期满并进行了登记后,按照所登记的职务层次统计。
十一、第一表“单位数量”是否以法人单位作为统计单位?
三套表均以法人单位为填报单位进行统计。
十二、部分单位存在混岗混编的问题,在公务员登记时,未予登记,是否统计?
不予统计。
十三、援疆、援藏干部由谁统计?
援疆、援藏、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按公务员登记的职务层次统计。
说明:中央部委、地方到香港工委、澳门工委的人员,此次公务员登记时,一般在原单位登记,因此也由原单位负责统计。
十四、试用期转正人员如何统计?
试用期满后,由人事司局确定转正意见,经部党组审批后报中组部或人事部备案,经备案反馈后的人员方可作为正式人员统计,未反馈的,仍作为“暂缓登记”人员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