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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业界

2011-02-23 1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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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年来,开源软件在国内外发展很快,正在走向成熟,开始与传统私有软件形成并存的态势,甚至在某些领域内渐成主流。关于开源软件知识产权的纠纷也已 浮出水面。在国内,也出现了一些违约、违法的问题,多数人首先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如对自由/开源软件性质和特征的界定,对开源软件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 定的强度和范围的理解,对各种开源许可协议的内容或条款以及其解释的认知,在同时执行多项许可证时对各证间冲突处理的把握,对自由软件运动发展中迄今尚存 的一些争议问题或在法律上出现的灰色地带在执行中的处置……等,存在着不少混乱认识和错误概念;必须指出,也确有一些造假、侵权、违法的行为和事件。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通常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表现在下列五个方面:

  1.著作权(或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反不正当竞争

  (一)版权

  自由/开源软件是一种有版权的软件,自由/开源软件是一种得到许可的软件。自由/开源软件许可协议(或许可证)是其版权实施的延伸。

  自由/开源软件采用“左版”(CopyLeft)的概念,虽然其“版权”也应考虑到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权益”的作用,但由于自由开源运动的 本质是发扬“自由、开放精神”,把重点放在扩大用户的自由和权益方面,放在用户在再传播(或再发布)时得到扩大的许可授权方面,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对作者特 权的保护方面(如表现为不收版权费,任何人都可自由获得、复制、修改、发布原创作品或升级产品的源代码,淡化作者的特权,甚至“模糊”可执行的“版权”, 总之由原作者放弃自己的一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向公众公布许可等)。它不同于传统“版权”(即“右版”,CopyRight)在“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法定特 权”方面所表现的刚性化的特征。

  自由/开源软件的版权理论上属于原创软件作品的作者(writers、authors、developers),以及升级软件作品的后续修改者(贡献者Contributors,志愿者Volunteers),总称为所有者(owners)。

  软件许可协议是一种契约和授权方式,是用户合法使用软件作品的一个凭证,相当于软件作品的作者(或所有者,或权利人,或许可人)与用户(或被许可人,或“你”)之间签订一个合同来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处理软件作品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多数人没有注意到开源软件许可的存在,这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书面签字或上网点击那样“接受许可”的方式。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是开放的,只要具 有相应行为就可“默认”接受的许可;但如“被许可人”不遵守有关许可条件,许可随时会被终止,“被许可人”持有开源软件的权利将自动终止,并需承担违约责 任的风险。

  BSD、GPL、LGPL、MPL是应用最为普遍的四种典型的自由/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占自由/开源软件全部许可协议的80%以上)。
BSD许可证

  BSD是一种自由软件,其许可协议为FreeBSD。FreeBSD的主要规定是:

  公开BSD的源码,可让你自由获得、复制、修改、分发BSD原创软件作品(源码);也可在BSD公开的源码基础上衍生你的软件作品。衍生的软件作品(其源码)可以公开,也可不公开。

  在你进行修改或衍生时,必须对哪些是你所获得的BSD原创软件作品所实行的BSD许可证,哪些是你在其上进行的再开发,或生成你自己的许可证, 要区分清楚。当你依法处理的作品再分发时,必须作出相应的版权声明,列出相应条件,并表明BSD拒绝担保的声明。对于获得的BSD原创软件作品(源码)的 版权(所有权)要明确表示出来,如标明它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即其版权属于加州大学“董事”和“贡献者”,或“所有者”(owner),并标明BSD许可证发布时间(如=1998),而且你要对 使用BSD的原创软件作品向版权所有者 (owner)表示感谢(这些标明都要让你的用户知道)。如果你把获得的这些BSD原创软件作品看成是你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那无异于“剽窃”。至于 你衍生的软件作品,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其实微软也使用了很多BSD的原创作品,但微软的衍生作品不公开)。

  必须明确,BSD软件版权所有者或贡献者是以“AS IS”(即“保持原样”)方式提供的。在你再开发的衍生作品中,未获得预先特定许可时,不得用伯克利<组织>或贡献者的名字来为你背书;原创 作品版权所有者或贡献者均不对你使用、修改、再传播、再发行的BSD原创作品以及你的衍生作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隐含的担保,同时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GPL许可

  多数自由/开源软件采用通用许可协议:GNU/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简称GPL),这是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发布的一个软件授权许可证。现有40000个版本/方案(Projects)采用GPLV2。Linus Tovalds将Linux在GUN/GPL下发布,自由软件基金会将Linux作为GUN操作系统的内核。

  GPL承认软件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所有权),同时也要求作者必须允许任何人(或用户,或“你”)享有对其作品使用、复制、修改、衍生、发行的自 由权利;作为一个限制条件,GPL还要求用户不能改变软件的授权协议(即要将GPL向各级用户传递下去),要求用户在对该软件作品作出的修改或制作衍生作 品并进行再发行时,都要一贯遵守GPL规则;如果执行GPL协议的原创软件是自由软件,则该自由软件经过修改或衍生后的软件也应是自由软件;自由软件在作 二进制整体运行时,不允许一部分软件的源码是开源的,另一部分的源码是闭源的,即不允许出现混合源码的现象。GPL协议还规定,不得使用其它许可证进行再 发布。

  GPL协议是一个开放的协议,是在原创软件作品上实施“使用、复制、修改、衍生、发行”等相应行为时出现的“默认接受”的许可。“默认许可”是执行GPL协议的一大特点,不同于常规签署协议许可的做法。
如 果有人对自由/开源软件进行修改、衍生、再发行时使之闭源,从而改变了自由软件的性质和形态,那就违反了GPL协议。有人认为:“在开源领域违反GPL协 议的行为就相当于在传统版权中的‘盗版’性质,同样可称为侵犯知识产权,要予以打击”;也有人认为:“如果违反了GPL协议,GPL协议在其再发行、再传 播过程中就自动终止,这时如果还要按‘GPL规则’继续自由索取原创软件源码,而在进行衍生闭源后再发行,将遭致法律风险”。

  GPL许可协议是由自由软件基金会制定的。执行GPL规则的软件作品其版权理论上属于该软件作品的“作者”或“开发者”,以及“修改者”或“贡献者”,他们可统称为版权“所有者”。

  GPL虽然认承作者对其软件作品的所有权,但由于自由/开源软件是由全球志愿者集体开发的成果,开源社区的组织也较为自由松散,因此其版权或著 作权的所有者似乎不可能明确认定为某些个人或某个社区。有人认为:对“自由/开源软件作品来说,迄今尚未被全球软件组织或软件工作者公认是拥有一种可执行 的版权”。对linux内核(Kernel),版权所有者们委托Linus Tovalds作为版权所有者的代表。几天前,OSDL首席执行官Stuart Cohen告诉我,Linus代表内核全体所有者持有的版权是“右版(CopyRight)”,我对此怀疑,似应为“左版(CopyLeft)”。

  国内个别企业,根据GPL规则将自由获得的开源软件,在进行修改、衍生后,在再发行自己的版本时,将之变成违反GPL规则的闭源软件,这不但可看成具有负面影响的道德问题,还可能将面临侵犯知识产权遭受法律追诉的风险。

  Ubuntu(社区)的Linux发布版是移植、剪裁Debian(社区)的软件资源进行再开发、再发布的成果。今年3月,Ubuntu的创始 人Mark Shuttleworth对我说,Ubuntu在向社会、市场提供Linux发布版时,要取得Debian的“授权”(并向Debian支付相应费用)。 我想这个“授权”不是“版权”的“授权”,是Ubuntu为了要不断取得Debian的软件资源、纠错升级、设计思想、技术诀窍、运作经验等方面的“支持 ”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RedHat公司也认为,如果有人对RH发布版进行修改而不遵守GPL规则,则对修改后的软件,RedHat概不负责,不提供支持、服务,包括不提供补丁、升级及其他服务事项。但RedHat对自己的发布版则保证提供及时完善的支持和服务。

  LGPL

  LGPL,早期称之为“库级-GPL”(Lib-GPL),后来称之为“轻型-GPL”(Light-GPL)或“宽松-GPL”(Lesser-GPL),它不同于GPL许可证,在执行LGPL许可证时,允许库函数可以自由地联接到私有软件。

  MPL

  MPL的版权理论上也属于其原创软件作品的原始开发者与后续修改者、贡献者,通常由Mozilla.org(属Mozilla开源社区)代管。MPL包含四个不同的许可证,在使用中要注意协调好许可证之间的冲突。
(二)专利权

  自由/开源软件在版权(包括许可协议)保护方面取得了较为宽松的环境,但自由/开源软件躲不开专利的旋涡。侵犯专利权,不但要追溯开源软件“发行者”的法律责任,还要追溯“使用者”(用户)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2005年欧盟没有通过软件(整个软件)的专利法案,美国是支持软件专利最强有力的国家,不能低估美国做法对国际的影响。

  对自由/开源软件来说,很多软件程序是由全球志愿者集体编写、合作开发的,其中难免携带“隐性专利”。

  自由软件基金会首席律师Eben Moglen(也是我们中国开源软件推进联盟智囊团高级顾问)领导制定了GPL3.0,企图改变“GPL许可证只能解决版权问题,不能解决专利问题”的现 状。GPL3.0解决专利问题的重要思路是:沉淀在互联网上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是属于开源的,在当代,很少有组织和个人不上网。如果持有隐性专利的组织或个 人要状告开源软件发行者专利侵权,那后者也有可能反告前者在互联网上对“开源”的侵权,从而达到权利公平、法律平衡的制约效果。

  (三)商标权

  在美国有一个非盈利组织“Linux Mark Institute(LMI)”得到Linus Torvalds授权专门保护“Linux”商标的合法使用,年度授权许可费200-5000美元不等。在中国只有在国家商标局一旦批准 “Linux”(文字商标)归属Linus Torvalds后,美国LMI才可指派中国境内律师机构来办理此事。

  有人曾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把“Open Source”作为商标,但未被批准。

  (四)商业秘密

  我们认为,自由/开源软件的全部技术是由:以开放源代码所表征的公开的技术,与不公开的工程化实现技术两部分组成。

  所谓自由/开源软件的工程化实现技术表现为技术诀窍、熟练技巧、工程经验、隐性技术、测试分析,它着重于改善操作稳定性、优化计算效率、增强灵活扩展性、提高产品质量、催化产品成熟度。

  在工程化实现技术中自然包含商业秘密。

  (五)反不正当竞争

  自由/开源软件在起步发展过程中,正在走向成熟、走上规模,现在还谈不上行业垄断问题,因此基本上也还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还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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