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银行卡的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使用的各种银行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新标准出版时,所示标准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GB/T l2406-1996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GB/T 15694.1-1995 识别卡 发卡者标识第1部分:编号体系
GB/T 15120.2-1994 识别卡 记录技术第2部分:磁条
JR/T 0008-2000 银行卡BIN及卡号
3.术语
本标准使用下列定义。
3.1 银行卡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主账号primary account number (PAN)
标识发卡机构和持卡者信息的号码。它由发卡机构标识号码、个人账户标识和校验位组成。它是进行金融交易的主要账号。
注:它等同于JR/T 0008中所定义的卡号。
3.3 发卡机构标识号码 issuer identification number(IIN)
标识主要行业和发卡机构的代码。
3.4 个人账户标识 individual account identification
为识别个人账户,由发卡机构分配的号码。
3.5 校验位check digit
位于持卡者标识之后的一位数字。它根据由发卡机构标识号码和个人账户标识全部字符算出,用以检验输入数据的正确性。计算方法见附录A。
3.6 个人标识代码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PIN)
4 磁条
银行卡磁条的特性、编码技术及编码字符集应符合GB/T 15120.2中的有关要求。
5 第1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1磁道数据编码最大记录长度为79个字符,数据字段的顺序和长度应与表1给出的第1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1磁道为只读磁道。
表1 第1磁道信息格式
字段 |
D=动态 S=静态 |
字段长度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1 |
起始标志 |
S |
1 |
“%”,见7.1 |
2 |
格式代码 |
S |
2 |
“99”,见7.2 |
3 |
主帐号 |
S |
13-19 |
见7.3 |
4 |
字段分隔符 |
S |
1 |
“∧”见7.4 |
5 |
姓名 |
S |
2-26 |
见7.5 |
6 |
字段分隔符 |
S |
1 |
“∧”见7.4 |
7 |
失效日期 |
S |
4 |
YYMM,见7.6 |
8 |
服务代码 |
S |
3 |
见7.7 |
9 |
附加数据 |
S |
可变 |
见7.8 |
10 |
结束标志 |
S |
1 |
“?”,见7.9 |
11 |
纵向冗余校验位 |
S |
1 |
见7.10 |
6 第2磁道的信息格式
第2磁道数据编码最大记录长度为40个字符,数据字段的顺序和长度应与表2给出的第2磁道信息格式一致。
第2磁道为只读磁道。
表2磁道信息格式
字段 |
D=动态S=静态 |
字段长度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1 |
起始标志 |
S |
1 |
“;”,见7.1 |
2 |
主账号 |
S |
13-19 |
见7.3 |
3 |
字段分隔符 |
S |
1 |
“”,见7.4 |
4 |
失效日期 |
S |
4 |
YYMM,见7.6 |
5 |
服务代码 |
S |
3 |
见7.7 |
6 |
附加数据 |
S |
可变 |
见7.8 |
7 |
结束标志 |
S |
1 |
“?”,见7.9 |
8 |
纵向冗余校验位 |
S |
1 |
见7.10 |
7.字段说明
7.1 起始标志(STX)
用途:标明数据的开始。
格式:1个字符。
内容:第1磁道为“%”,第2磁道和第3磁道为“;”。
7.2 格式代码(FC)
用途:标明该磁道的信息格式类型。
格式:2位数字。
内容:“99”。
7.3 主账号(PAN)
用途:标明可以处理交易的发卡机构和持卡者。
格式:13至19个字符。
内容:见JR/T 0008,其中校验数算法见附录A。
7.4字段分隔符(FS)
用途:标明前一字段的结束。
格式:1个字符。
内容:第1磁道为“ ∧”,第2磁道和第3磁道为“=”。
7.5姓名(NM)
用途:标明持卡者的姓氏、名字、称谓等。
格式:2至26个字符。
内容:由姓氏、姓氏分隔符、名字或首写字母、分隔符(如需要时)、中间名或首写字母、结尾圆点(当其后为称谓时)、称谓组成。
最小编码数据应为一个字母字符(如姓氏)加上姓氏分隔符。
7.6 失效日期(ED)
用途:表示卡失效的日期。
格式:YYMM形式的4位数字,其中: YY——卡失效年度的后2个字符。 MM——年度内月份的顺序号。规定在该月份的最后一天后,卡失效。
当YYMM为0000时,表示此卡无失效日期。
7.7 服务代码(SC)
用途:标明银行卡可使用的服务类型。
格式:3位数字,其中第一位为交换控制符。
内容:交换控制符可在2-9间选用。
2——限制在国内、跨系统交换
3——限制在省内、跨系统交换
4——限制在市内、跨系统交换
5——限制在国内系统内交换
6——限制在省内系统内交换
7——限制在市内系统内交换
8——管理卡,不适用于交换
9——系统测试卡。
服务代码的后两位在下列区域中分配:
00~49——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分配和发布
50~59——由国内标准化相关组织分配和发布
60~99——由发卡行酌情使用。
目前后两位已分配的服务代码是:
01——无限制
02——无自动柜员机服务
03——只有自动柜员机服务
10——无现金预支
11——既无现金预支又无自动柜员机服务
20——要求肯定授权:所有交易应由发卡行或代理人认可
41——集成电路卡:无限制
43——集成电路卡:只有自动柜员机服务。
7.8 附加数据
用途:容纳对银行卡发卡机构有意义的任意数据。
格式:可变,但应保证该磁道字符总数不得超过最大编码长度。
内容:具体内容由发卡行自定。
7.9 结束标记(ETX)
用途:标明磁道上有意义数据的结束。
格式: 1位字符。
内容:“?”。
7.10纵向冗余校验符(LRC)。
用途/内容:见GB/T 15120.2。
格式:1个字符。
8.使用规范
所有银行卡磁条必须使用第2磁道。第3磁道是否使用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第3磁道数据内容参见附录B)。第1磁道暂不使用,保留将来酌情使用。
第2磁道作为交换磁道,各发卡机构在进行识别和信息交换时以第2磁道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