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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2 09:33:10

 最近有两条涉日新闻引人关注。一个是南京市代表团访问日本友好城市名古屋时,名古屋的市长公开否认南京大屠杀的存在。另一个是一位正在周游世界的日本人在武汉丢了自行车,最后警方帮他找了回来。
  前一个事已经引发了外交部发言人的回应。那位日本市长是这样说的:“1937年‘南京事件’发生时,正常的战争行为是不可否认的,这也是比较遗憾的事情,但所谓的‘南京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他的父亲曾作为侵华日军的士兵参与了“南京大屠杀”,并且一直在中国领土上作战直到1945年战争结束。他自称曾经从他父亲那里了解到“在中国受到了热情的接待”。因此他说:“如果在8年的战争中发生过像‘南京事件’这样的事情,中国人为什么还会做出热情接待的事情呢?这是不可理解的。”如果翻译没有问题的话,那么这位市长不仅犯了历史认知错误,还犯了两个逻辑错误。其一,前面说“‘南京事件’发生时”,等于已经承认了那个事件的存在,但后面又说“所谓的‘南京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是何逻辑?其二,“受到了热情接待” 与“南京事件没有发生过”岂能成为因果关系?他的逻辑是,如果有大屠杀存在,那么南京人就应该仇恨日本人,而仇恨日本人就不应该“热情接待”日本人,所以“热情接待”日本人,就说明大屠杀不存在。其错误在于,他把仇恨和“热情接待”完全对立起来,以为绝对不可同存,否则就是“不可理解”。也许这是日本人的思维方式,但中国人却并非如此。如果他的逻辑对中国人成立,那他又该如何解释中国人战后曾收养了大量日本遗孤呢?一个父亲是侵略者的日本人,宁可相信中国人“捏造”了大屠杀,也不愿意相信中国人是善良的,这样的日本人到底算不算正常的人呢?
  南京代表团虽然当时就给与了驳斥,但却不见进一步抗议措施。比如,为何不中断访问?为何会谈后还继续“交换礼物”?对这样的“友好城市”,南京是不是也该有个说法啊?
  再说日本人丢车事件。首先必须说这车不该丢。不论是日本人没按规定时间取车,还是看车人到时间就下班,这都不能构成丢车的理由。这说明我们的治安状况还不够好。然而,这也只能是一起普通的偷盗事件。难道就因为丢车的是日本人就上升到“外交事件”了?我的一台价值不菲的山地车几年前在楼道里丢了,当时就报了案,但至今也没得到任何反馈。由于武汉警方“连夜组织开展侦察工作”,所以日本人丢车案三天就告破了,追回的自行车“连夜发还”给日本人。瞧这效率,都是“连夜”。只是不知,武汉人丢自行车是不是也享受到了同样的“待遇”呢?反正我在大连可是没享受到啊。
  公安部门是吃财政饭的,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首先应该属于国民。外国人丢了东西积极破案我不反对,但总不该给其“超国民待遇”吧?如果对外需要讲“面子”,那么对内就不需要讲“里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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