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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 01:21:43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及形式
  民间金融是指个人、家 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它是尚未纳入政府监管的、未取得合法地位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的一部 分。非正式金融是指不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和用超出现有法律、规范的方式来融通资金的融资活动的总和。
  民间金融,按其 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如企业相互融资、企业非法集资等);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如标会、摇 会、抬会、合会、呈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基金会等。民间金融,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 色金融,前者即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 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二、民间资金需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民间金融源于金融抑制,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所自发产生的。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金融抑制状态催生了民间金融。具体来说,我国的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民营企业向国有金融机构融资难
   1.国有金融机构战线收缩。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的压力下,出于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将信贷权限集中到省分行甚至总行。一些 贷款不良率高和经营亏损严重的县级行的贷款权限被取消,而保留一定贷款审批权的基层行为数甚少且权限较小。即使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农业银行,也从农村地区撤 离,把重点放在了大型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上。
  2.成本高。国有商业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单笔贷款数额小,成本高。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优势,而且风险小,所以,国有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与中小企业打交道。即使有大量的存差,也不愿意主动向中小企业营销。
   3.征信体系滞后。中小企业由于起点低,资信差,大部分不能向银行提供合适的抵押品,有的不曾向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大部分根本就没有资信记录,而且,我 国有些不发达地区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所以,在向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资信、资质都无据可查,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稳健经营的考 虑,自然不敢向其发放贷款。
  (二)民间金融机构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一个以官方金融为主的体系。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 行具有国有性质,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都是由各级政府管辖并拥有控股权,连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官方金融的性质。农村信用社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 机构,承担部分政策性业务,1996年行社分家后,信用社向合作金融的方向发展,但2003年改革试点,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 亏损补贴50%并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化解历史包袱,说明中央政府对其经营亏损负责,农村信用社并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可以说,我国虽然对金融业进 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但以国有金融为主的框架仍未被打破,金融业的改革步伐远远赶不上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民间资金供给:私人财富资本化的必然出路
  (一)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
  一是民间金融形式如各种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等取得合法形式,银行监管机构对其加强监管。二是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
  (二)大力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各类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行
   我国的银行,按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排队,划分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合作制金融组织 (城市合作社、农村合作社)等。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太小。可以说,在金融业,我国仍由政府和政府官员控制着大量的经济资源,没有 摆脱行政控制的计划经济模式。国有金融的市场过渡进入、民营金融被挤出的特征明显,与中国经济市场化、多元化的发展反差突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民营银 行,作为一种增量改革的形式,对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没有体制外的民营银行出现,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就没有竞争对手,体制内的问题也 没有途径来解决。就像国有企业的问题要通过发展民营企业来解决一样,民营银行的发展也是解决国有银行问题的手段。
  四、发展民营金融的制度保障
  (一)存款保险制度
   任何形式的金融组织的存在都是伴随着风险的,民营金融更是如此。所以,不论是民间借贷、各种标会、私人钱庄,还是民营银行,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 存款人的利益。这种机制就是存款保险制度。有人担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甚至是由经营好的银行为经营差的银行埋单。其实,只要进 行科学的制度设计,这类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无法保障,民营金融就发展不起来。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几个方面:一是 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二是银行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取消银行现有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信用机制。
  (二)利率市场化与贷款担保制度
   对于民营企业,由于起步晚,规模小,大多无法向银行提供抵押物来获得贷款,因此,对于贷款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银行只有通过调高其贷款利率,以抵消贷款 风险。但目前来说,我国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只有农村地区已开始进行试点,所以,银行仍旧只愿意贷款给国有企业,而不愿意贷款经民营企业。虽各地政 府也纷纷成立担保公司,但因其规模小,资金有限,中小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政府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基于民营企业的 资金紧张状态,民间担保公司出现了,他们相当于中间商,收取一定费用,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承担了贷款不能归还的风险,为民营企业融资搭桥铺路。这种 民间担保公司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和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是自发产生的,是对市场需求的回应。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利率市场化,让资金价格来 调节资金流向,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支持和规范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政府建立担保公司,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而不是把民间担保公司整垮或挤出市场。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来说,目前的担保公司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它作为民 营金融的一种制度保障,应当得到鼓励与支持。
  (三)破产清算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银行作为债权 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有三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适应于破产法,非国有企业适应于民事诉讼法。二是破产清算要主动申请,所以,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没有 申请的情况下,不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就为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提供了方便。三是一部分债务人通过提前受偿使银行的债权不能公平受偿。所以,我国目前的破产 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尽快建立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破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
  (四)征信制度
   信用制度是保证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征信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 信用制度建设,把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关系经济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国务院专门成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 负责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地社会诚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黄菊指出,中国政府正致力于从五个方面加快中国征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 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 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这些要求,建立一个由中央银行牵头、由各金融机构参与,并联合工商管理、消费者协会、税务、保 险、不动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征信体系,建立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伙制企业、自然人在内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客户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黑 名单,以保证金融交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存款人、贷款人、存款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本身的利益。
  (五)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对进入者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如注册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另外,在原有民间金融机构正规化的过程中,它们过去是否守法经营、有无损害存款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可否进入金融业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六)对责任者的惩戒制度
   对于民营金融机构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借款者,而且来自于机构本身,而且本身所潜伏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更大,对社会产生的震荡更可怕,如何防范银行经营 者的道德风险是发展民营金融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对银行业经营者建立惩戒制度,设立“破产犯罪”这样的法律条文,要求银行业的经营者承担由于主观原 因造成的银行损失和金融风险的责任,对其采取“列入黑名单”“取消资格”“限制行为”、实施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以强化其责任意识,保证其 合法经营并主动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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