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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5 20:19:42

 
(2000年5月25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职责,使主任会议的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履行下列职权:
(一)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决定法定组织(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处理办法;
(三)决定符合法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处理办法;
(四)决定符合决定人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办法;
(五)对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选提名,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六)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七)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决定是否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八)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和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九)组织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调查,并听取有关方面调查的汇报;
(十)决定常委会办事机构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
(十一)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二)讨论办理上级人大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及乡镇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草案);
(十四)讨论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
(十五)在紧急情况下许可对县人大代表的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劳动教养)的措施,提请常委会追认;
(十六)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七)修改完善县人大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交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十八)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及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主任会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和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与会人员,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六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过办数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紧急情况可以采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决定问题。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可根据会议事项决定列席人员。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作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需要办理的应通知有关单位,并限期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   本规则自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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