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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职场

2006-04-27 11:02:00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的同时,也相继对驻本区域内的上级直管部门负责人开展了工作评议,这是对监督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目的是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为来为人民服务,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但有些直管部门的领导却对此不能理解,有些甚至拒绝评议,因拒绝评议而丢了官的也大有人在。比如,广东省揭西县电信局钱坑镇支局局长林秋西就因为拒绝人大评议而丢了乌纱帽。他认为电信局是垂直管理的单位,人权、财权都不归当地人大管,认为人大的评议是对他有意见,是故意挑刺、找岔子,公然说“评不评都一个样,有什么好评的,评议后要怎样?”,拒不接受人大评议,因此被免职。直管部门该不该受监督呢,答案是肯定的,你不管是什么部门、哪一级的部门,都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人民的监督、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但因为直管部门的人事权、财权是上级部门掌管,有些部门领导就产生“我的人事权、财权是上级管,当地的人大管不着,对人大的监督可以不理”的想法。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用权必须受到监督是由权力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毫无疑问,不管是什么部门、哪一级的部门,不管部门大小,所掌握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属于人民的。既然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要用来为人民服务,做到权为民所用。一个部门无论是当地管还是直管,只要是在本区域内的,都是为本地区人民群众服务的,都要受本地区人民的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滥用和腐败,这是社会实践证明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显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能够切实得到贯彻执行负有监督的职责,它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个部门,不管单位大小,不管是当地管还是直管,都执行着与自己部门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比如,教育部门的有教育法、城建部门的有城市规划法、气象部门的有气象法、邮政部门的有邮政法、税务部门的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既然每一个部门都执行着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就要监督。直管部门,因为是直管,直管的上级对下级的工作不像地方一样容易看得见,摸得着,如果不加强监督,就会容易出现监督的死角。所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直管部门实施监督是应该的、必要的。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一切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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