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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3 21:46:20

原告:徐大江 男  汉族  1974年10月出生
工作单位:隐去
地址:隐去
邮编:510075   电话:13002091315
第一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电话:0755-83765566 传真:0755-8376556转9
法人代表:马化腾     邮编:518057
第二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1号
电话:020-38733508  客服电话:10010
负责人:林剑锋    邮编: 510000
诉讼请求:
一. 判令第一被告退信息费0.1元;
二. 判令第一被告依法赔偿0.1元;
三. 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2006年6月30日晚上七点半左右在使用由第一被告提供的QQ会员服务(QQ加油站业务)。原告根据第一被告在官方网站上的提示进行操作,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开通由第一被告提供的服务。即绑定QQ手机加油站业务,根据提示是发送内容"55#QQ号码#QQ密码"至3777短信接收号码。原告按第一被告的提示操作后,在原告所使用的绑定手机收到一条由+863777发出的一条信息"尊敬的用户,您已成功订制深圳腾讯公司(3777)的QQ加油站业务,费率为:10.00元/月,24小时免费发送0000到3777可退定"。但原告在收到此信息五分钟后又接收到由+863777501000号码发送过的另一条信息"您开通时未带QQ号码,无法获赠QQ加油站(会员)服务,请回复QQ号码#QQ密码获赠服务。"于是原告就根据第一被告给原告发来的提示又发送了一条信息"QQ号码#QQ密码"至+863777501000,随后原告就收到由+863777发送的"恭喜您,您已成功绑定QQ加油站(会员)服务至QQ号码*****咨询热线0755-83765566。"后原告再查看原告发送的这些短信息时,发现原告已经根据第一被告的提示,在第一次所发送的信息中已经加有原告所使用的QQ号码,但第一被告却又再让原告发送信息给第一被告所持有的短信接收号码(如果原告在开通时没有带上QQ号码,原告又怎么能定制成功呢?),因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对原告施行了欺诈,给原告产生无需消费的短信息费用0.1元。
    而第二被告在提供给第一被告ISP短信服务号码时应该对第一被告的相关业务定制有一定的制约及管理,但第二被告却忽视了这种制约与管理,依然为第一被告代收了这条短信资费,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根据第一被告在官方网站自行公布的数据"腾讯的即时通信服务活跃账户数达到了2.2亿",那其中有多少用户遇到这样的情形,又会给第一被告带来多少不合理的收入呢?
    综上所述原告个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被告在经营"QQ加油站"这项服务时存着短信陷阱、误导消费者,严重欺诈消费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敬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年7月31日 
附:
1、 原告2006年6月份短信收费清单一份
2、 两被告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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