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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9 09:16:41

"拆迁维权"的三*大*法*宝?

     谁是拆迁户的斗争对象?谁是拆迁户的朋友?这个问题是拆迁维权的首要问题。

  拆迁户过去一切拆迁维权斗争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为不能团结真正的朋友,以攻击真正的斗争对象。拆迁维权要有不领错路和一定成功的把握, 不可不注意团结拆迁户的真正的朋友,以攻击拆迁户的真正的斗争对象。拆迁户要分辨真正的敌友,不可不将政府各部门的地位及其对于社会稳定的态度,作一个大 概的分析。

  政府各部门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首先,与拆迁直接有关的部门有规划局,这个部门负责规划那些房屋被纳入拆迁的范围,拆迁户要想知道自家的房屋是否属于应当被拆迁的范畴,首先必须和他打交道。 [详细]

  其次,土地局,土地局常常一张文件,就把拆迁户家中的土地证给废除了,而且又是连个招呼也不打,这也是斗争的对象。

 ◇ 被拆迁人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问:被拆迁人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答: (1) 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 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 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 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 对房屋丈量 、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⑤ 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 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 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 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 阵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 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 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③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据保全、丈量 、评估的义务; ④ 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的问题

     传统理论认为,被拆迁人的补偿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关系,笔者不这样认为。拆迁安置补偿是行政补偿。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执法(适用法律的)行为,给被 拆迁人造成或将要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行政补偿。拆迁人主观上无过错,也不存在违法行为,并可以先行补偿。拆迁人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实施拆迁,拆迁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无过错也要承担补偿责任,一般以现实直接损失为限,并不完全适用民法的公平等价原则。特别是市政道路拆 迁,被拆迁人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城市道路建设,为了更多的绿地环境,为了公共服务设施畅通,必须腾让房屋,为国家利益作出一定的牺牲。拆迁补偿类似于国家 征用土地补偿。国家依法征用土地时,为了不使被征用人的生产和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国家公平合理的给予补偿。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47条等条款规定了 国家征用补偿,日本《土地征用法》对因公征收而签订的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因国防、公益、公立学校、铁路、电信、水利、灾害防治等可征 收之,其征收程序为先由内阁认定该土地为公共利益所必需,再由内务大臣向内阁会议提出认定案,经二次认定后,签订征收合同,合同包括土地所在地、地号、地 目、面积,土地所有人及关系人的姓名、住址,依据合同 取得的种类与内容,取得权利的时间与附属物之交付或迁移期限,补偿事项等。我国不存在土地私有,但房屋存在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实质上国家补偿。被拆迁人针 对特权行为只能寻求经济利益平衡,寻求合理适当的补偿。不论合同有无规定。实际存在的拆迁灭损、不可预见的过渡意外情况,皆可要求合理补偿。纵使双方达不 成协议,没有形成行政合同关系。但针对拆迁人的特权,被拆迁人的经济利益平衡原则在强制拆迁后仍然存在。.

  综上,拆迁补偿安置是行政补偿。拆迁关系实质上是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如前所述,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及法规授权的组织。拆迁的客体是拆迁行为:对房屋的强行 拆除行为、回迁或异地安置行为、差价补偿行为、对拆迁的奖励与制裁行为及其他有关拆迁的行为。拆迁行为因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因城市建设的需要 而决定拆迁,无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但为了体现行政管理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拆迁补偿可采取合同的形式进行。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建设、公共利益。合同的成立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中行政主体(拆迁人)一方享有特权,被拆迁人的意志不能充分体现,平等原则 不能严格执行,被拆迁人针对特权行为只能寻求经济利益平衡,寻求合理适当的补偿。 【查看全文】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案例:严女士在东河边的老房子1998年3月拆迁。前年安置到钱塘江边的近江家园。拆迁时,她和邻居一致要求回迁,但据说有关文件规定必须安置 到滨江区块。如今她在天水桥上班,每天需骑车40多分钟,而以前只需十来分钟。她说虽然外迁每人增加了4平方米的面积,但哪如回迁好呢?她认为,除市政建 设外,政策应规定拆迁户有权选择回迁。

  中顾网律师解疑:

  根据条例第26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规定的六种情况除外)。

  说明:条例规定的两种补偿方式,首先是货币补偿,其次是产权调换,并规定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不是拆迁人选择,其目的是更加突出货币补偿,充分发挥货币补偿操作简便、透明度高、现买现住的优点,便于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购房或折现。 【查看全文】

      房屋拆迁是否要给原房主拆迁费

     房屋拆迁是否要给原房主拆迁费吗?具体情况是:1992年我以居民身份买了一套房,2010年面临拆迁,以前的房主找我要30%拆迁费 合法吗?我们以前签订了买卖协议 请问我应不应该给他30% 怎样避免他的做法。我现在有 房产卖契 内容是:立卖契人(原房主)今将所有下列房产(****)卖与(我的名),议定卖价(*****),此产如有一切纠葛,均由卖方负责,今经北京市(章大兴 县房地产管理局) 订立卖契为凭。

  中顾网律师解答:关于你咨询的房屋拆迁是否要给原房主拆迁费的问题,我的回答是他没有权利要拆迁费。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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