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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0 17:10:29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内部责任原则。本规则所确定的责任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间的责任,并非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与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之间的最终责任。
第二条 裁判公正性、独立性原则。争议处理的裁判本着公正、独立的原则,保护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合法权益,鼓励持卡人用卡,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
第三条 程序合规性原则。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提交的争议案件应首先符合《实施细则》中关于申请程序、提交时限和材料等有效性的相关要求,否则,该争议申请无效。
第四条 依证据裁判原则。争议双方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动提交支持争议理由的证明文件及应答文件,争议处理委员会不参与任一方取证,仅就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文档进行裁判。
第五条 争议理由唯一性原则。在同一争议案件中,争议提交方只能使用一个理由提请争议裁判。
第二章 裁判规则
第六条 银联卡交易中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因一方违反“业务运作规章”规定造成损失,经过协商处理仍不能解决的争议,违反“业务运作规章”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由于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相关协议等与“业务运作规章”冲突,造成收单机构为完成持卡人交易而产生损失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发卡机构擅自退出银联网络引发交易争议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九条 在裁判或申诉期间,由于发卡机构为涉及争议的持卡人办理销户产生损失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因收单机构业务规定、相关协议等与“业务运作规章”冲突,造成发卡机构因发生银联卡交易而产生损失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收单机构退出银联网络后仍为持卡人办理业务引起争议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在裁判或申诉期间,由于收单机构为涉及争议的特约商户办理销户造成损失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争议事实中涉及发卡机构调单的,如收单机构回复单据不全或非发卡机构所调单据等导致调单无效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对卡片冒用交易,如发卡机构能够证明该冒用是未按正常程序和相关规定受理交易而造成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向特约商户提出退货,因未提供有效退货凭证造成收单机构拒绝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ATM取款交易中,发卡机构以“扣账未吐钞”为由提起争议,收单机构能够提供ATM交易日志、ATM正常吐钞的清机记录或录像资料,并证明其处理系统交易记录、终端机具交易日志与中国银联信息处理中心传送的交易成功记录一致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因交易差错产生损失引发的有效争议案件,按照《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裁判。其他争议,依据“业务运作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裁判。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