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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9 19:45:42


  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现场回放

  谎称地板漏水 检方入户抓人

  李某是中央电视台一知名法制栏目的年轻政法记者,其住在东三环某小区。事发时,李某的邻居杨女士在其家中,杨女士和李某是同行,和李某私交甚好。昨天(7日),杨女士夫妇向记者描述了抓人过程。

  据杨女士描述,12月4日晚7点多钟,杨女士正在李某家中串门,这时有人按门铃,称地板漏水了,要入室看看,李某就开门了。开门后,门口站有三男一女,均着便装,来人称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要李某跟他们走一趟,随后他们出示了拘传证。杨女士觉得事情太突然,赶紧给其做律师的老公刘先生拨打了电话。很快,刘先生也来到现场。他向干警出示了律师证后,要求对方也亮明身份,对方一一亮了检察官证件。刘先生看了干警出示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上面写着李某涉嫌犯罪,函件上还写有另外两家媒体记者的名字,一个是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另一个是国内某知名法制报的记者。刘先生称,他还注意到这份函件是复印件。

  为防止意外,刘先生提出异地管辖应通知当地警方。随后,四名干警和李某以及杨女士夫妇来到朝阳区南磨房派出所。四名干警和李某走进派出所,但杨女士夫妇因是案外人被拒之门外。在派出所查验了山西检方的相关手续后,李某被四名干警带走。

  说法

  央视负责人 前天赴太原了解情况

  昨天,记者来到中央电视台,欲采访李某的直接领导,这名领导称此事很突然,他们正在调查此案,同时拒绝透露具体细节。

  但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12月5日,也就是带走李某第二天上午,杏花岭区检察院的一名干警和一名看守所的干警来到中央电视台,要求电视台出具李某的个人资料以及在台内任职等内容。央视负责接洽的领导称,他们须了解相关情况后才能出具材料,双方暂定当天下午交接材料,但是当太原检方前来取李某的材料时被回绝。据了解,拒绝提供材料的原因可能是:央视认为检察院突然入户抓人有待商榷,并认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

  据央视相关负责人透露,12月6日,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央视相关负责人前往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院的检察长何书生接待了他们。对于李某一案的管辖问题,何书生拿出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这是最高检指定该院处理此案的。据央视相关负责人转述,检察长还称,记者采访当天,他已经劝告记者别再进行采访,但记者没听劝告。

  昨天晚上,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当记者表达想采访央视女记者被抓一事时,何书生说,目前案件处于保密阶段,现在不回答任何相关案情,此外,他也没有义务向记者透露案件相关的情况。

  背景

  被抓记者曾采访过检察院 同行的两名记者透露采访细节

  央视女记者李某在山西采访的对象就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而检方则指控,李某在这起案件的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据了解,和央视记者李某同时采访此案的还有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陈某和国内知名法制报的记者张某,两人经单位指派前往调查采访。昨天下午,经多方努力,本报记者找到两名当事记者,两名记者向本报透露了部分采访细节,并向本报记者出示了当事人举报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全部资料。

  两位记者出示的材料显示,广东惠州商人吴某与山西太原商人郝某发生经济纠纷,杏花岭区检察院及当地警方先后以“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将吴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诬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检察长何书生。但随后均以证据不足等原因释放。其间,公安部发函明确指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我们接到反映时吴某又被检察院抓了进去,这是第四次了。向我们反映情况的是吴某的弟弟。”记者张某说。两位记者透露,他们到检察院采访时,检察长何书生没在,该院另外一名负责人接待了他们。他们采访结束离开检察院后,何书生突然给其中一名记者打电话。昨天,这名记者播放了据他称是何书生的电话录音。“你们将来受了处分,吊销了你们的记者证,你们不要后悔!”电话录音中,检察长阻止记者采访的口气很严厉,要求记者不要到任何单位去采访,马上撤离太原。此外,检察长还认为记者不是正常采访。

  案件隐情

  女记者与当事人 弟弟关系暧昧?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检察院指控女记者李某借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吴某的弟弟的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

  但记者采访过程中,李某的几名好友却曝出李某与吴某弟弟之间的“隐情”。据介绍,李某第一次采访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案是在一个月前,这也是她第一次见到吴某的弟弟,采访线索也是由其弟弟提供的。

  “她没结婚也没男朋友,一直自己独居!”李某的邻居杨女士说。李某通过采访认识吴某的弟弟后,他便开始追求这位年轻的女记者。杨女士说,她通过两次吃饭发现吴某的弟弟和李某关系不一般,两人曾当着她的面搂着一起逛商场,再就是她发现吴某的弟弟不止一次到李某家中居住,并且在李某家中还有吴某弟弟的衣物。

  李某的另一位好友梅梅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李某不止一次说过吴某的弟弟追求她。“他确实给李某买过贵重东西。”梅梅很肯定地说,但对于买了什么贵重东西,梅梅却拒绝透露。但梅梅分析说,买贵重物品是冲着感情还是冲李某的记者身份,那就不得而知了。

  据记者了解,目前案件尚无进展,本报对此将继续关注。

 
何书生被调到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了。”昨天下午,山西太原市检察院宣传处工作人员向早报记者透露,曾经涉及去年“央视女政法记者被抓”事件的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已被调离原检察院。

  但对于何书生被调离的原因,该工作人员没有做出回应。他表示:“现在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属于办案期间秘密,不方便介绍。”该工作人员对于他所称的“案件”具体指什么,同样也未予以回答。另据知情人士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何书生是在大约一周前被平调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的,太原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则被调至杏花岭区检察院出任检察长一职。

  去年年末,一则“央视女政法记者被抓”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2月4日晚,中央电视台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在其北京的家中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4名干警带走。何书生也因此事件被一些网友称为“最牛检察长”。
 
这就是典型的官官相互的下场,在中国,你没后台,或者后台不够硬的话,那你的结局很明显。所以呀,老百姓夹着尾巴做人才是最重要的。不然小心当官的一句话就放倒你小样!因为啥?因为:我是中央派下来的,你们省长和我关系很好!知道我是谁不?我是某某部的部长!我是谁谁谁的某某某!
照我说呀,那记者你也就不要躲了,直接找机会买点家伙,和那个鸟官一起抱团死了算求!这世界有钱的怕有权的,有权的怕不要命的。兔子逼急了还咬人呢!直接整死他拉倒!还为国家除了一害!起码人民多谢你,说不定引发新的惩治腐败浪潮呢!嘿。。。。。

最牛检察长!

默认分类   2009-10-30 20:07   阅读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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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下令非法传唤记者,咋能以“严厉批评”而了事?

发表时间:2009-10-30 8:56:00  阅读数次: 28

 据《南方周末》报道,湖北《长江商报》一名记者,其报道触犯了江岸区检察院有关官员,遂收到了署有“反贪”字样的询问通知书。检方多次以此威逼记者,欲诱其接受传唤。这名记者被迫无奈,在网上发帖求助,引起了中宣部、最高检的高度关注。湖北省对此事作出了调查,证明记者是清白的,江岸区检察院的官员被有关领导严厉批评。检察院遂作出道歉,而那位记者至今还存在失去工作之虞。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法律执行机关。由于掌握了国家的公器,面对记者的批评报道,检察长竟然敢滥用公权威逼记者。这样的检察院,这样的检察官,人民还能指望他们主持正义吗?

  此事引起社会关注后,从表面上来看上级机关很重视。但从处理方式上来看,仍然是在做着胳膊往里拐的事,明显在避重就轻。仅一个“严厉批评”,一个“作出道歉”,这起滥用职权威逼记者就算蒙混过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检察官要“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威逼记者,违法传唤记者,对这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为何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予以处分呢?

   江岸区检察院有关官员威逼记者、违法传唤记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按照《职业道德》第14条规定,检察官要“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 第44条还明确要求,检察官“不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

   为了维护人民检察官公平公正的形象,应当按照《检察官法》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严肃处理江岸区检察院有关官员滥用职权行为。

   附《南方周末》报道:“反贪”传唤 恐吓记者——检察院被上级批评后道歉

  离奇传唤

 “我只是作了一个报道,怎么就成了贪污犯了”

记者姚海鹰踟蹰着,在外溜达了一晚,最终还是没敢回家。

当天是2009年的9月15日,一个令他心惊肉跳、永生难忘的日子。下午,他的家人去他就职的长江商报社,从等候在那里的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玮、潘春生手中,带回了一份编号中带有“纪贪”字样的询问通知书,限他3天内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询问。

原因,通知书上说得明白,9月4日姚海鹰在《长江商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事件的调查》的报道——江岸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检察长张振国看到报道后,怒不可遏,从楼上冲下来,将报纸摔到桌上:“怎么会让这篇报道出来,是谁给记者提供材料的?给我好好查!”该报道质疑了江岸区检察院积极介入报道所涉的那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并质疑了江岸区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的关键证据的一系列事实。

两名检察官原定于当天将姚海鹰从报社强行带走,之所以扑空,是因为姚海鹰和他的家人已察觉到不妥,家人劝阻了姚海鹰前去报社和检察官会面。

之前的一个星期里,江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找过他多次:先是由起诉科的检察官打电话到报社热线、总编室,通知他接受调查,然后就是身为检务督察室正副主任的潘春生、张玮两次直接到报社总编室要人,他们语气强硬。姚海鹰回忆,当时认为自己没有什么不干净的行为,去趟检察院何妨,这期间姚海鹰恰好出差在外,在一次通话中答应回来后就和律师一起去检察院。他的家人和一些朋友也都持相同观点,认为他还是及早去检察院解释一下为好。

9月15日早上,姚海鹰又接到电话,要他立即到江岸区检察院。姚海鹰答应尽快到区检察院,下午潘春生、张玮两检察官就带着填好的询问书直奔长江商报。

姚海鹰并不十分清楚这个询问书究竟意味着什么,犹豫着到底要不要去检察院。他的一个律师朋友看了询问通知书,大吃一惊:检察院是在借询问的名义实施非法传唤!说它非法,是因为没有被告知,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询问通知书所涉事项已经刑事立案,没有立案就没有所谓的侦查人员和证人,就不应该发出询问通知书;另外,长江商报社和姚海鹰本人均不在江岸区,江岸区检察院不具备刑事立案管辖权。“检察院绝非把你当作证人向你了解情况,而是将你当作了犯罪嫌疑人在整,你去检察院凶险呀。”

“很荒唐,我只是做了一个报道,怎么就成了贪污犯了?”姚海鹰说,他发现,这份传唤书中写着“纪贪”两字,检察院解释是“反贪”。初始他感到愤怒,继而他害怕了:“幸好9月15那天我没去报社,否则我就不能站在这里说话了。”他决定,不能听从江岸区检察院几个人的摆布,不能让自己变成他们砧板上的一条鱼。

姚海鹰的行踪开始飘忽起来,晚上12点之前,他绝对不敢回家。“我从没觉得我自己的家门这样暗藏杀机。”他说。他只能偷偷地回家,每次到家门口时,先躲在暗处,家人查看确认安全后他才敢闪进屋子里。

然而接下来的日子,检察官们给姚海鹰打电话、发短信:“你不要把事情想得太简单,请你老老实实到检察院来接受调查”,“你回避不了的,我们一定要找到你”等等。短信进一步证实了是针对报道的——“你报道的事情很严重,我们不想找你,这是领导交办下来的工作。”

姚海鹰打电话请求,能否用书面材料回答检方的询问,遭到了拒绝。“这更加证明,他们的目的只想逮住我,我就失去了说话的机会。”姚海鹰说,就在询问通知书发出的第二天,报道涉及到的那起案件一审宣判,被江岸区检察院指控的11名工程师中有4人被判有罪。

就是这一纸反贪“询问”,让记者姚海鹰身陷恐惧,至今还存在随时失去工作之虞。  图/曹勇

威逼报社

抓住人后慢慢找证据?

姚海鹰向《长江商报》求助。

一位报社领导表示:记者的新闻报道是职务行为,报社应该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不能随便让记者去接受调查,有什么情况应由组织出面。他发短信给姚海鹰:“我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记者。”他又打电话给姚海鹰的家人:“请你们放心,报社作为一级组织,会和对方进行沟通,确保记者的人身安全。”

另一位报社领导认为:如果仅仅因为报道本身,相关部门无权、无理由传唤记者接受调查。既然如此大张旗鼓地坚持要传唤记者,就应该说明理由并拿出记者违纪违规的具体证据来。

江岸区检方找到报社主管部门湖北长江传媒出版集团,指责报社袒护记者、不配合正常司法调查,集团领导责令报社妥善处理该事件,要求报社迅速与江岸区检察院正面交涉。

9月22日上午,报社总编室和江岸区检察院张振国检察长通电话,张在电话中显得十分恼火,不愿多谈。当天下午,报社三位领导赴江岸区检察院面见检察长,想了解“传唤”记者的真正原因。张检察长不谈原因,责问:“我们在所有部门都是畅通无阻的,为什么在你们《长江商报》就行不通?”他语气强硬,“如果你们继续不配合,不把记者交出来,我们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9月25日,江岸区检察院再次提出,可让报社派人陪记者一起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调查,报社拒绝。随后报社向江岸区检察院发公函表明态度:一、报社应该积极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工作;二、报社也应该保护自己记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报社不能违背记者的意愿,强迫记者到检察院接受调查;三、请对方出示“传唤”记者接受调查的确凿证据和理由。

对此,张振国检察长指派潘春生向报社转述了两点意见,:一、要报社继续配合安排记者接受调查;二、目前暂时没有证据,要找到记者调查后才清楚。

抓住人后慢慢找证据?姚海鹰说,这第二条意见让他毛骨悚然。

姚海鹰说,面对江岸区检察院的一系列行为,《长江商报》高层在初期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体现了一个媒体人应有的操守,他“既感且佩”。

被迫上网

“姚海鹰先不要写稿了”

事态在国庆后发生了急剧转变。

10月12日,潘春生给报社领导发短信,“我们要见姚海鹰”,连用了三个感叹号。这三个感叹号让报社的领导们又绷紧了神经。恰在这时,按相关规定,报社一些领导的任职考核期即将来临。

当天中午,报社高层就开始探讨“姚海鹰是不是先不要写稿了”,因为“让姚海鹰的名字继续出现在报纸上,检察院会认为我们有意跟他们作对”,尽管有些高层反对,但姚海鹰还是接到了通知,在事情没有解决之前,他就不要写稿了——姚海鹰认为这是一种婉约的说法,实则是,他的工作就此暂停了。“检察院太强势了。”报社一位领导如是说。

姚海鹰很难过。他想听到这样的说法:给我们一段时间来处理,在这段时间你不要写稿了,就拿底薪吧,忍忍就扛过去了。但没人这么跟他说,“我感到天下之大,没有一个可以依靠的东西”。

10月15日中午,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在无助和失望的心理下,姚海鹰在网上以“长江商报记者: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因新闻报道非法传唤我”为题,发帖披露了自身遭遇。

帖子迅即被转载,在网上引发热议。当晚,报社召开紧急会议,作出了两个决定:一、向江岸区检察院发函,说明这事是记者个人行为,不是报社领导指使,与报社无关;二、立即向各网站去函,说明“我报记者所说内容严重失实”,要求各网站撤销帖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有了解此事的武汉媒体从业者认为,报社之所以对姚海鹰的态度不一,是因为报社高层感到的压力,并不一定亚于姚海鹰。

检察院认错

“我们没有对他立案侦查,现在当面赔礼道歉”

沸沸扬扬的网络议论引起了北京的关注。10月16日,中宣部、最高检责成湖北省省委宣传部以及湖北省检察院对此事作出调查;调查结果很快出来了,江岸区检察院官员被有关领导严厉批评。

当晚,江岸区检察长张振国率两个副检察长,面见姚海鹰,一位报社领导居间调停。姚海鹰提出条件:必须书面向报社及他本人道歉;必须撤回以反贪为理由的传唤通知书;必须书面保证,不得以此事影响他的工作和学习。

检察长张振国同意,也提出了两个条款,姚海鹰要承诺不得把检方道歉内容、道歉书公布于众;写个说明,姚海鹰采访资料的获得,跟江岸区检察院无关。

姚海鹰觉得这两个条件提得很无理,但最终同意了。17日晚8点,张振国检察长与副检察长、办公室主任一行人,带着公章与姚海鹰的家人见面,在报社几位领导的见证下,最后由江岸区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含有道歉内容的“情况说明”:一、我院在给长江商报社记者姚海鹰先生依法发出询问通知书后,因沟通原因,给姚海鹰先生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与压力,我院深表理解和歉意;二、鉴于姚海鹰先生同意配合我院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情况,我院再无必要使用询问通知书,故将询问通知书予以撤回;三、我院将不再就此事找姚海鹰先生调查。

姚海鹰对江岸区检察院把非法询问通知书说成“合法”很不满。其间,姚海鹰家人专门问了张振国两个问题:

姚海鹰到底犯什么错了,为什么步步紧逼抓他?张答:姚海鹰没有问题,这是个误会,是我们在工作时不谨慎……我们没有对他立案侦查,现在当面赔礼道歉。

报社有关领导同时也作出承诺,不因此事影响姚海鹰的工作,不事后打击报复。

10月20日,姚海鹰恢复工作。但三天后,他在全体采编大会上被有关领导批评了一个小时,他的工作在实际上又被暂停了。

姚海鹰说,但此事至今让他心有余悸。他回忆,在检察院提交书面道歉当晚,检察长张振国说:“如果你们把今晚的事情讲出去,别有用心的话,就是犯了煽动闹事罪。”

别让刑事诉讼打压记者成为潮流

某些官员动用权力对记者进行刑事打压有泛化的趋势

就姚海鹰的遭遇,知名新闻侵权诉讼律师周泽认为,这是一起滥用公权恫吓、打击记者,粗暴践踏公民批评、控告权利的事件,其间也显示出,有关官员滥用权力的恶劣后果已经到了让媒体噤若寒蝉的地步。

周泽认为,综观近年新闻维权,总的趋势是,案件总数在减少,刑事案件在增多。

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官员、公权机构被曝光后,动用权力对记者进行打压有泛化的趋势,全国各地接连发生以诽谤、损坏商品声誉、敲诈勒索等罪名对记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有的记者甚至被判刑,媒体也遭到整顿,新闻记者的处境更艰难。

这说明,某些官员对通过民事诉讼打压记者已失去兴趣,认为通过刑事方式更能及时、有效地达到他们阻止、抵制舆论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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