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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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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4 00:13:32

作者:王存兴

  据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青年许霆因偶尔发现柜员机故障,多取出17.5万元人民币局为己有,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判处无期徒刑”。一个青年人就这样因为银行的过错而被彻底毁掉一生。

  而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

  许霆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真的构成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

  从事件形成的原因上来看,许霆的行为起因是柜员机出现故障,责任无疑在银行,而不在许霆。许霆并不是以故意破坏柜员机的手段而获取非法所得的。而是顺便利用银行的过错获得非法利益的。

  这个情形可以作以下类比:如果张三拿着只有170元的存折到柜台取款,而银行职员却因为个人的过错而给你取出17.5万元。张三因“觉悟不搞”非法占有。这种行为是否能构成“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

  其实,许霆的行为和张三的行为是一样,而造成过错的对象,一个是银行职员,一个是柜员机。而柜员机和银行职员都是受银行管理监督的,都是代替银行行使职权。所以,这种过错应该是银行,而不是许霆。

  许霆的唯一责任,就是把非法所得归还银行。即使徐霆把钱挥霍一空,而无力偿还,也就是犯下非法占有罪,而且数额不是太大。在这个事件中,银行应承担追回的责任,即使徐霆拒不归还,这个事件也仅仅是一场类似“借款不还”的民事纠纷案件而已。

  如果以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而不追究银行的责任,这个判决是极不公平的。

  这个判决从深层次而言,凸现出政府的霸道,也体现出政府一贯的“杀鸡骇猴”的思维模式。如果这个事件发生在私人之间:如果张三因为李四的过错,多得到李四17.5万,而且拒不归还,张三是否因该被判处无期徒刑?

  退一步讲,即使许霆犯下了“盗窃罪”,17.5万是否应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这种判决在“法律范围之内”,那么贪污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贪污犯,应该如何判决?

   贪污从本质而言是一种盗窃行为,而且是故意的盗窃国库或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贪污17.5万人民币就判处无期徒刑,那么贪污几百万、几千万、几个亿 的官员是否都应该被处决?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被如此严格的执行,一般贪污几百万、几千万的人也只是被判处几年、十几年的徒刑而已。而贪污十几万元的官员,也 仅仅给于警告或者党纪处分而已。

  中国的法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对待官员和平民存在极大的弹性,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实。仅仅就刑法量刑的弹性而言,中国法律也是“一根能松能紧的橡皮筋”。例如: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条的弹性是多大:三年和零年?]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弹性3倍]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的弹性3—5倍]

  中国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是有失公正的。如果加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权利、金钱、人情的干扰,完全可以说,中国法律具有完全的任意性。是“朕即法律”现实翻版,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封建执法理念的现代延续,这也是中国法律没有权威性的根本原因。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它的权威和尊严来自“规定的严谨性”和“执行的公平性”。这和体育竞赛规则一样,如果一项体育竞赛规则可以被人任意践踏,这个规则就如同废纸。同理,如果法律不能公平执行,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为了法律的公平,为了一个不应该毁掉的青春,我们不应该漠视这个事件。

【附:

   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 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 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 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 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 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 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 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 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 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 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 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 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 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 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 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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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主人留下些什么吧!~~

chinaunix网友2008-09-05 11:18:53

许霆无罪释放 1.否则,中国人的生命真贱!!而且,不是自轻自贱!!而是被人草菅!此量刑新标准估算为: 50000万美金*8.3(当年汇率)/12年/365天=人民币94.75万/天/24小时=人民币3.95万/小时 许霆从ATM机上1000次提出17.5万应该判刑:17.5万/3.95=4.43小时!而非"有期徒刑五年",还有人要判无期徒刑!! 2.反过来,广东省开平市原中国银行行长余振东应该按许霆标准判刑如下: 50000万美金*8.3(当年汇率)/17.5万/5年=4742.86年.不是12年!!! 3.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同年4月16日,美国联邦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与我国警方办理了案犯移交手续,将余振东移交给我国警方。难道美国的法律可以管到中国吗?第51州? 4.现实中,有人从ATM机中取出过“假钱”,ATM机也少吐过钱,还吞过卡,这样的情况,银行方面是不是也应该认定“国家金融机构ATM机”在“诈骗”储户钱财?同样是技术原因引发的问题,在受损失方为储户时,银行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