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夫与法律
断腿为何总是英超?
这个问题就不用回答了。下班走神时,突然由这起事件联想到了法律,这种伤人事件会不会涉及刑法?
两个法人张三,李四.张三在知道后果的情况下造成了李四8级伤残(假设就是这次断腿),张三首先应负民事责任。
那张三负不负刑事责任呢?如果张三是无意行为,应该不负。如果是有意行为呢?例如:
两个法人张三,李四。混混张三为了取乐殴打李四,在知道后果的情况下造成了李四8级伤残,张三就得进监狱了。
同样,我认为球员在阻球的合法掩护下重伤他人是一种犯罪,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法律盲区。从主观上来说混混是为了取乐等定义好的犯罪目的,球员是为了阻球,但是两者采用的手段都是一致的。如果抽象点说就是用同样的途径达到不同的目的,那么犯罪是以目的来区分还是以手段来区分,还是两者结合?
最后,对抗性的职业体育项目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活动,在发生了残死等重大事件时,法律介入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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