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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章程》,“这个章程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的。这个章程的第四条规定,持卡人应该妥善保管银行卡的密码,在取款时要保证密码相符,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
看来银行的霸王免责条款该让自己吃亏了。
以下是原文:
律师称已发现“关键性证据”可证明许霆无罪
2008-04-14 03:28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据《羊城晚报》报道,因利用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许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随后他提起上诉。昨天许霆的辩护律师郭向东称,“我们已经拿到了关键证据,可以证明许霆无罪。”郭向东表示,广州市商业银行有一份《借记卡章程》,“这个章程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行的。这个章程的第四条规定,持卡人应该妥善保管银行卡的密码,在取款时要保证密码相符,密码相符的交易,‘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
“许霆取款时,银行卡密码相符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的。说他恶意取款,说他的行为是盗窃,这些都是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根据的。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应定许霆无罪。”
郭向东表示,无论是《广东省电子商务交易条例》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当事人自己设置的自动交易系统发出的信息视为当事人本人发出的信息’这类的规定。”“因此,自动柜员机发出的信息就是银行发出的信息,其交易行为代表了银行,银行不存在‘不知道’的情况。许霆既然是在银行知情的情况下用自己的银行卡取的钱,其行为就缺乏隐蔽性,因此从这个角度说,也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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