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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IT职场

2008-11-05 21:27:54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张益洲
性别:男;年龄:24岁;籍贯:湖北省麻城市鼓楼办事处桃园村雷家院;现住址:长沙市韶山南路南园小区。 
被诉人:中南大学土建院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余志武;性别:男;职务:院长。 
一、申诉原因: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请求事项: 
1、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6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11月10日,期间周日加班工资1300÷26×136=6800元; 
2、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4日期间未签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10.1=13130元;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8个月的“三险一金”; 
4、2008年10月2日~3日加班费50*3*3*2=900元
5.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200元由被诉人承担并支付给申诉人。 
三、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申诉人于2006年7月10日进入中南大学土建院工作,土建院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诉人于2006年7月10日至2008年11月5日被申诉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申诉人于2006年7月10日至2008年11月5日一直未申诉人买“五险一金”
申诉1: 
事实:被申诉人土建院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证据:加班证明:被申诉人全体职工,或根据仲裁程序,由被申诉人提供2006年7月10日起至2008年11月10日的考勤表及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的领工资表单(注:工资领表单上有申诉人的亲笔签名),被申诉人电话。 
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即为延长工作时间,应视同为加班; 
2、根据1995-03-25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发〔2002〕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计算。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3、书证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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