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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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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信息化

2015-05-31 15:59:14

 

重 大 揭 发 举 报

神圣法律的亵渎,

公平正义的践踏。

检举揭发是幌子,

立功减刑是借口。

暗箱操作是手段,

金钱推磨是实质。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年前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荒唐改判的轨迹。

当前党中央、全国人大、习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八年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些掌握案件审判的实权人物视法律为儿戏,把神圣的法律像揉面团一样随意玩弄,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请看事实:

一.案情回顾

200310月间,原系盐城市盐都区地方税务局郭猛分局干部潘思玉(现为盐城汗马汽车运输公司董事长),计议以他人名义成立盐城市悦泰再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潘思玉是这个公司的掌管人,实际出资人和实际受益人,于2004年下半年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盐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该局侦查终结后,移送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以都检刑诉(2005206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经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5)都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判处该案主犯潘思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三、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宣判后四被告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06)盐刑二终字第0024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经盐都区人民法院(2006)都刑初字第44号刑事裁决,重新判处潘思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三被告各被减刑六个月,宣判后主犯第一被告人潘思玉,第三被告人仍不服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06)盐刑二终字第0086号终审判决,改判潘思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他被告均维持原判。

二.改判理由

潘思玉为本案主犯,第一被告人,违反了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判处潘思玉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潘思玉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在原判基础上再从轻处罚,由一审判处的七年六个月改判为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也比一审少了五万元,这就是中院改判的唯一理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法律依据何在?中院称上诉人潘思玉还能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获取重要证据,二审期间,经查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在原判基础上再从轻处罚,且对其判决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里用了“再从轻处罚”一词,“再从轻处罚”的法条出于何处?如果找不出法律依据,所谓“再从轻处罚”就是中院本身的主观臆断,从改判的结果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一种人为的因素,不排除跟腐败有直接联系,潘思玉走出看守所了,当有人问他有什么本事时,潘思玉一语惊人:“他是花了上百万的费用疏通关系,你们花了没有,不花钱哪来的这些好事?”

三.疑点多多

1.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对原判认定的几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字未动,照葫芦画瓢,只把前三个被告人在原判刑期上各减了六个月,这种判法令人奇怪。中院发回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是重审后事实、证据原封未动,为什么要各减六个月呢?中院发回没说量刑不当啊!再说三被告各减刑六个月的依据又是什么呢?盐都区人民法院的承办人是怎么承办的,其中有什么猫腻?

2.改判的合议庭审判长是方朝军,合议庭成员是王劲梅,王迎富,他们是这方面的专家,居然作出这样的“荒唐”的(很多内行人都这么认为)判决到底是业务水平问题,还是另有蹊跷?

3.听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案件的改判要经过一个掌握实权的院领导人,此人只要有好处,还是乐意“帮忙”的,听说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前改判过一个《一车子撞倒六个法官》的交通事故案件,也是这位领导人亲自过问的。此案的改判是否得到了这位领导的“钦点”呢?我们不敢妄加猜测。

此案经过了八年多的时间,我们认为改判潘思玉为缓刑,应该是一起错案,其背后可能与腐败有直接关联,我们曾到盐城市政法委员会,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揭发举报,并得知盐城市政法委员会领导于20141228日作出批示,盐城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也于201512日签转意见一并转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至今日不知何因,尚无回应处理情况。为此,我们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揭发举报,并强烈要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纠错这起改判的荒唐事件,使潘思玉得到应有的刑罚,并要求对徇私枉法者进行追责,以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举报人:王连华    15861987656

        车招楼    1896197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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