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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操作系统

2013-07-17 13:53:31

  3个小孩子相约外出玩耍,一个小孩意外遇溺死亡。死者的父亲竟然迁怒于其中一个10岁的孩子,将孩子骗出后割喉杀害。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凶手刘洪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刘洪福,男,1968年8月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在花都某厂打工。

  刘洪福本来与其厂长关系很好,两家的孩子也经常一起玩。2011年9月3日,刘洪福的两个儿子与厂长10岁的儿子小涛一起外出玩耍。3个孩子躲雨时跑到了一座桥底下,不幸发生了意外溺水事件。

  据刘洪福的大儿子说,停雨后,3人从桥底出来,到了旁边的排洪站的堤坝边上,因脚上有很多泥巴,弟弟提议到河边洗脚。弟弟先下去,哥哥和小涛跟着下去,水只淹过小腿。洗脚过程中,弟弟不小心滑倒在水里,哥哥和小涛去救也被大水冲倒。是对岸钓鱼的师傅将哥哥和小涛救上岸,但是弟弟溺水身亡。

  这次事件后,刘洪福对小涛及厂长一家产生了怨恨。认为要不是小涛当天把两个孩子找去,就不会发生这种意外。

  2011年12月16日12时许,刘洪福以带小涛去吃饭为由,将其骗到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雅瑶中路英德菜馆北侧的草地,采用钢丝绳勒颈、裁纸刀割切颈部的手段,将10岁的小涛杀害。

  小涛的父母寻找孩子时通过查当地的监控录像,发现刘洪福有重大嫌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洪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证据证明,被害人小涛在刘某溺水事件中并无过错,刘洪福却将责任归咎于孩子及其家人并由此产生怨恨,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年仅10岁的被害人杀害,其主观恶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刘洪福采取残忍手段残害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对其限制减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核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洪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刘洪福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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