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总工会了解到,《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1日经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近十年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第7部保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据山西省总工会王东明介绍,《条例》涉及农民工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重点保护农民工劳动、工伤、养老、医疗和生活居住等权益。《条例》的出台为在山西就业的农民工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也为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借鉴。
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农民工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公共职业介绍、劳动合同签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农民工的工资的确定、增长与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未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对农民工的人身权利、土地承包权、评先评优权及子女受教育权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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